1、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同时,关注退休政策的朋友应该知道,劳动者想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 所以,你会发现一个问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并不一定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为很多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根本没交够15年。 问题来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有的人说,可以终止,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说的很清楚,支持此观点的代表有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人社部。 有的人说,不可以终止,强行终止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因为职工还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支持此观点的代表有部分法院、最高院。 我找了一个判例,大家一起看看,法院最终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陈某,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2013年11月入职山东威海一家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30日,公司与陈某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此期间为陈某缴纳了社保。 2019年8月19日,陈某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保缴纳不足15年)。2019年8月27日,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2019年8月28日,陈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 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争议仲裁委以陈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 一审法院:陈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陈某上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倍的经济补偿金。单位不服,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做法并无不妥,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 二审法院: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又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而终止劳动合同,该行为并不符合法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直接绕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列出了以下三条内容来支持自己的判决: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法没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终止)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领养老金的才是劳务关系)
3、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综上,单位与陈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需要支付赔偿金。 企业:慎重处理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的劳动关系,一着不慎,可能会惹出大麻烦。如果继续用工,一定为他们缴纳社保,否则,会面临疾病、非因工负伤、工伤风险。 劳动者: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继续用工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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