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药制剂配制和使用要求 (一)许可证: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配制中药制剂 (二)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调配,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三)不得备案情形: 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2. 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3. 中药配方颗粒 4.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四)备案号格式: ×药制备字Z+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 注释:×为省份简称;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 000 (五)经营管理: 1. 传统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2. 传统中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生产要求 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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