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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百坑系列五——离婚案件中,“分居时间”节点决定案件胜负

 谁知哪片云下雨 2020-04-04

作者简介:关元朝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副主任律师。

婚姻法百坑系列五——离婚案件中,“分居时间”节点决定案件胜负

​在离婚诉讼案件庭审中,主审法官都会问及原、被告同样的一个问题,即“双方是否已经分居?双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

很多人认为,这样的问题仅仅只是为了调查双方是否存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若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调查双方确实符合该情形的,即便被告方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能认定为双方确实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决离婚。若双方都同意离婚或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这样的问题只是流于形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诚然,有这种观点的人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看似很简单,其实不然,调查“分居时间”,这不仅仅影响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更有可能直接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导致损失惨重。

为什么“分居时间”的这一节点也会影响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呢?看看下面两个真实案例就会知道答案。

婚姻法百坑系列五——离婚案件中,“分居时间”节点决定案件胜负

案例一:说错一句话,导致损失几千万元

男、女双方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像平常的夫妻一样,努力经营他们的婚姻,创立属于他们的事业。

他们分工很明确,男方创立自己的外贸公司,从事外贸生意。而女方利用家庭的资金,趁着当时广州房地产的黄金时期,成为了炒房一族。

经过数年的奋斗,双方在广州核心地段购置了5套房产,也有多家持股的公司,日子过得非常滋润。

遗憾的是,双方长期忙于事业,一直没有生育小孩。后来等到双方想到要孩子的时候,却无论如何也没有怀上。尽管表面和谐,但已成为双方心里面的一根刺。

2010年,男方有了婚外情,而女方一直被蒙在鼓里。为了让女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没有马上提出离婚,而是开始慢慢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到了2012年,男方已经把其名下持有公司的股权,大部分出售转让给案外人。2013年开始,男方便以生意周转为由,唆使女方陆续出售其名下的3套房产,所得房款均被男方用于“公司经营”。

后来到了2015年,由于剩余两套房子有按揭贷款,且女方开始没有收入,女方便未经男方的同意,出售了一套房子(该房产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以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后来到了2017年,而这时候男方刚好完成了其“大计”,便向法院起诉女方离婚,此时女方才如梦初醒,尽管知道了男方有婚外情,但是没有任何实际的证据予以证实。

在离婚诉讼中,女方要求分割男方2011至2012年出售公司股权所得的资金,2013年女方出售三套房子后转给男方的房款。男方要求分割女方于2015年出售房子的房款。

在庭审法庭调查阶段,法官提问“双方何时感情出现问题,何时开始分居”?

此时,女方及女方委托的代理律师均没有注意这个问题带来的法律后果,便不假思索地说“男方从2014年开始便经常不回家,双方争吵较多,感情开始出现问题……”

后来,经过数次庭审,最终判决下来。法院认为,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可知,原被告均表示双方从2014年开始双方产生较多矛盾,可认定夫妻感情从那时开始破裂,且被告(女方)对原告(男方)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知情,并愿意出售其名下三套房产用于生意周转,这表明原告(男方)并没有隐瞒的恶意。因此,对于被告(女方)要求分割出售股权所得资金及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双方在2014年感情破裂后,被告(女方)确认未经原告(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在本案庭审中经本院多次释明被告(女方)均不愿意提供该资金去向,应认定为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案例中,女方损失了数千万元。当然,判决结果受多种因素综合的影响,但是最致命的因素,就是女方因为说错了一句话,其代理律师因为是非专业婚姻律师并不知这句话的严重后果,导致法院以此作为本案最根本的判案依据。

婚姻法百坑系列五——离婚案件中,“分居时间”节点决定案件胜负

案例二: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损失几百万

男、女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男方主外经营钢材生意,女方主内照顾家庭。男方每年收入大概200万元。

2014年男方在外面有了婚外情,双方感情出现恶化,男方从2014年年底开始和女方分居,期间不间断给第三者转钱,直到2015年为止,男方陆续转了500多万元给第三者。

到了2016年,男方向法院起诉女方离婚,女方当时考虑孩子年龄尚小,仍然抱有希望让男方浪子回头。于是其委托律师的诉讼策略是打不离婚,企图挽回男方。

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双方感情破裂及分居的时间时,男方表示从2014年开始感情破裂,与女方分居至今。

女方此时自以为识破了男方律师的“圈套”,为了避免承认分居,以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竟然向法院表示,双方感情很好,从来没有分居,还有和好的可能。

当然,结果可想而知,由于不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女方在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女方沾沾自喜,以为自己打了“胜仗”,居然战胜委托了律师的男方。

很快过了半年,男方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女方自知这次离婚事实已定,便申请法院要求查询男方名下银行账户自2014年开始至今的银行交易明细,以证明男方巨额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但法院拒绝了女方的申请,只批准查询从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之日起往前一年至今的银行交易明细,即从2015年开始至今的流水。

法院拒绝的理由是,根据目前司法实践通常情况下只能查询立案之日起往前一年的银行流水,除非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在多年前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或恶意。而现实情况是,女方在第一次应诉时,明确表示双方感情从来没有破裂,且目前又没其他证据证明男方从2014年开始有转移财产的恶意或行为,因此法院对于女方申请调查男方银行流水的起始时间予以调整。

所以,女方只能查到男方2015年开始的银行交易明细,而男方事实上大额转移资金的时间段是在2014年开始,2015年男方便没有大额资金往来。案件最终的结果是,男方多拿了500多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两个真实的案例,如果归纳为“输在一句话上”一点也不为过。“分居时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常常被提及,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或者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就会得到离婚判决。因此,为了达到离婚、不离婚的目的,会故意延长或缩短“分居的时间”,而忽略了分居时间也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随时有导致损失巨额财产的可能性。

那么,“分居”究竟在离婚案件中,发挥着哪些作用呢?下面给大家做总结。

一、“分居时间”在查询对方银行流水明细方面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诚然,大部分人不会意识“分居时间”还会对财产分割造成重大影响,若不是专门从事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也很难意识到“分居时间”会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过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若有大额的财产转出,而对方又不能解释合理去向或者证明用于夫妻的日常生活的,那么对方就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对于恶意转出的部分有权追回并要求多分。实践中,追回恶意转移的财产往往比主张存款余额具有更高的性价比,而“分居时间”恰恰在查询对方银行流水明细方面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法院一般只批准查询起诉前一年内的银行流水,若对方在起诉前一年内已经大额转移财产完毕,那么查询这一年内的银行流水就再无意义。双方开始分居,往往是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的开始(当然要注意区分因工作原因分居的情形),初步有了离婚的打算,若一方控制了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便可能会开始有计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共同共有人,离婚时只能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是考虑到这点,离婚诉讼中若有证据证明双方早于起诉前一年就已经开始感情破裂,可申请查询对方超过一年的银行流水,此时的查询期间一般为分居至起诉之日。由此可见,“分居时间”这一节点具有其重要性,直接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稍不注意就可能损失惨重。

需要强调的是,确定好“分居时间”只是第一步,要想追回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仍需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对银行流水进行统计分析,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事实上,处理银行流水工作量很大,但也是体现律师专业水平高低的重要板块。因此,若预测到自己的离婚案件有大量银行流水需要处理,一定要聘用专做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切莫大意失荆州!

婚姻法百坑系列五——离婚案件中,“分居时间”节点决定案件胜负

二、分居期间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被认定存在恶意转移财产

在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会存在法院依据《婚姻法》第47条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最后导致少分或不分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我曾经经办的一个离婚案件就是如此,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并没有注意到“分居时间”的重要性。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了“分居时间”,而后我方发现对方在分居期间擅自出卖了婚后购买的房产,出卖房产所得的款项450万元全部由对方控制。因为该房产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根据当地房地产买卖的政策,是不需要配偶的签名即可出卖。

因此我方主张对方是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售房款,最后法院判决对方补偿我方售房款的70%即315万,而对方最后只能占有售房款的30%即125万。我方就是抓住一个对方在分居期间擅自出卖房产的细节,为当事人多争取了近100万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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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这个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非常难以适用。因为要符合该法律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才能认定,即需要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存在分居满两年的状态。

实践中,往往很容易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但是很难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当然,若在庭审中,对方认可双方已经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即便没有证据且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只要在对方认可该事实,法院亦可以直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判决离婚。

如上所述,既然“分居时间”在离婚案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在法官问及时就需要谨慎答复,而不能胡乱编造一个时间节点或者对分居时间模糊不清。

另外,还需要注意在双方对分居时间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对方直接否认双方已经分居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分居。若无法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若对方真的是在分居期间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就无法依循法律途径再主张追回,由此会导致损失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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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证据如此重要,下面是我给大家分享的夫妻双方分居证据收集指引:

1. 居委、物业管理小区开具的一人居住的证明;

2. 双方分居后,一方在当地开具的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明;

3. 租赁合同,缴纳水电费的收据;

4. 合租人、同住人、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5. 若在异地工作,可提供工作单位的在职证明;

6. 双方的自认,即双方涉及分居内容的相关微信、短信、邮件聊天记录;

7. 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注意收集分居的证据,方能在诉讼中掌握主动权,而不会处于举证不能的被动状态,以争取更大的权益。

至此,相信大家应该已经了解到分居时间在离婚诉讼中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作用。当然,文章篇幅有限,实务操作中还有很多细节无法一一列举。若读者们有相关的业务需要,建议聘请专业的婚姻律师代理,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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