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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法学公开课之,《刑法适用的基本方法》,听课笔记整理

 anyyss 2020-04-04

今天有幸听到张明楷教授的直播课程,小编认认真真的听完了两个小时的课程,可以说是收获满满,很欣赏张明楷教授的授课风格,可能也是一直听柏浪涛老师的课听多了的原因。下面就是笔者根据授课内容整理的听课笔记,如有不当的地方还请批评指正。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都要求年满18周岁,这是错的,《刑法》第二十五条也没有要求共同犯罪必须年满18周岁。

张明楷教授法学公开课之,《刑法适用的基本方法》,听课笔记整理

一个15周岁和一个18周岁的一起犯盗窃,这个犯罪预判层面是在违法和不法的方面进行判断的,而不是责任方面。

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分标准不能以行为人的记忆来判断(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分是,遗忘物是暂时记不起来,遗失物是完全记不起来忘在哪里了。这个观点不可取)。

每个人的正义感不会相差的太远。

作为法律人不管什么时候都要培养自己的正义感,这样就有了相对正确的直觉和预判。

用文字来表述法条是唯一的方式。但文字这种语言太奥妙,描述法条具有局限性,具体来说四个方面:

一、尽量避免刑事化

1.1不要以为这个法条的含义就是这个法条真实的含义。

1.2文字是静态的描述,不是动态的含义。言不尽意是语言的一个特点,法条没有尽到的含义应该表达出来。

比如说洗碗,肯定不是只洗碗,还包括筷子、锅等,吃饭当然也包括吃菜。

1.3文字有两个作用,一是限制了我们的解释,比如法条规定了妇女,我们就不能解释包含男性。二是给我们启发,这个法条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1.4表述不清楚,表述太抽象,除了目的之外,还要反思自己的第一印象,不要第一印象是什么在以后的分析中固定是什么,不能形式化(误把熟知当真知)。

二、尽量发挥能动性。

2.1,对于固定的法条要尽量的发挥对法条解释的主观能动性。

法条的含义不是起草的人决定的,而是受用的人决定的。

2.2建议大家不要揣摩立法的原意。司法解释的越多,越不是一个好的现象。不要太相信权威的解释,也就是通说。这个社会发展的太快,有时通说往往是错的。通说的形成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但经过很长时间形成的通说可能已经不符合现在社会的需要。

2.3要想到多种可能性,法条中没有哪一句话是唯一的解释。都有其他的可能性。可能性解释的越多,可能性的结论就越大,就可以从中选择最妥当最合理的方案。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不要太相信自己的前理解(第一印象),一定要反省反思,反思前理解的解决方法就是解释尽可能多的可能性。

一个法条中的一个词不可能运用两个解释的技巧。即一个名词不可能既缩小解释又扩大解释。对于刑法的解释来说,只要具备两个理由就可以,一是不能超过法条本身的含义,二是符合法条的目的,如果不符合法条的目的,那么这个解释就是错的。

要善于运用解释技巧,要善于运用解释理由。

三、事实的归纳

3.1事实的归纳要以将要适用的法条的要求来指导。不要用别的法律的语言来归纳需要判断的事实。比如将邻居家的树卖给购树者,构成盗窃还是诈骗是刑法的问题。而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只需要返还就可以了的问题。

3.2,不要先讲主观的,这个不合适。应当先讲客观再讲主观,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存在没有责任的不法,不存在没有不法的责任。

3.3,不要相信行为的性质是故意的内容决定的。

一份东西在刑法上是什么,那么他在刑法上不是一直是什么。

张明楷教授法学公开课之,《刑法适用的基本方法》,听课笔记整理

四、符合性的判断

4.1符合性的含义是什么。不缺少构成这个法条的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多了没有关系,但一定不能少。

4.2要规范性的评价。不要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符合了,就认为不会符合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些罪名不是对立排斥的关系。很多法条是竟合而不是区分。

4.3符合性的反复判断。第一对法条的解释不能超出同一用语的含义,第二不能步歪曲事实。之后通过符合性反复的归纳和判断。

法律的判断不能脱离生活事实。

4.4对符合性结论的评判。

附:

电车难题是指一辆电车驶来,原来的轨道上有五个小孩,另外一条轨道上有一个小孩,作为扳道工要怎么做,在刑法上怎么根据可能性的结果进行评价的问题。

想象竞合是说符合了两个罪为前提,而不是说两个罪名确定不了后的竟合定罪。想象竞合实质是构成了数个罪,实际以一个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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