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应与社保月缴费基数一致。实际工作中有以下三种特殊情况:职工上一年在缴存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 (2)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工资总额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中应扣除以下项目:①2000年4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②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③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④过节费;⑤伙食补助。 企业单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中应扣除以下项目:①2000年4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②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③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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