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所指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包括: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费用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5)《北京市基本医疗报销、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6)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3)、(4)、(5)的医疗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