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外省转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需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本人签字确认并留手机号) ;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本人签字确认);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一份(凭证为蓝色字压感纸打印的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5)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印在一页); (6)本市户籍职工需提供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注: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如从外省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中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养老保险缴费,需由补缴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不能提供相应文书,将无法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已转入基金将退回原参保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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