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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归谁?看完这篇全知道(收藏)

 恒星wsc686c 2020-04-07


文/晓太阳

房子到底归谁?房产证加名字怎么算?结婚离婚房子怎么办?……
 
林林总总,这类问题持续在后台出现,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统一做个解答。
 
注意,引用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条表述,结婚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第三章第十三条中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所以下文不会出现偏向男女任何于一方的言论,婚姻的基础是互相坦诚相待,希望大家在阅读时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鉴于市面上各种解读文章过于繁复,所以下面会尽量通俗易懂的,将归属于婚姻离合的房子问题讲明白,建议收藏备用。下面开始:
 

初步认知
 
首先,关于婚姻法关于【共有财产、一方财产】的解释,出现在第十七、十八条,主要包括:
基于以上认知,概括来讲,夫妻结婚后属于同一个经济主体,不论是工作、生活取得的收益都享有平等处理权,基础来讲,是处一个在均分的概念。
 
所以普通婚后生活中,夫妻双方并没有“你的我的”状态,而是处在“我们的”状态之中。
 
那么以此推论,结婚后买房,即便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名字,另一方也同样享有处理权。
 
那么,上面讨论的关键点在于,获得房产的时间节点,是在婚前还是婚后,时间节点不同,财产处置方法也就不同。
 
以上是基础认知,同时我们也知道,房产作为一个家庭最大的“消费品”,其构成往往不那么简单,所以以下几种情况就列入了讨论之列。
 

婚前买房 婚后加名
 
首先,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适用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条款,属于一方财产。
 
而婚后在房产证加上另一方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原则上来说,被加上名字的另一方,同样享有之前所说的平等处理权。
以上也是“离婚房子分一半”的说法由来,实际上法理确实这么规定,但时执行并不会这么简单粗暴。
 
19年1月,杭州萧山的张某婚后不久,将自己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加上了另一半的名字。
 
未曾想9个月后,两人关系破裂离婚,另一半要求分走一半房产,两人诉诸公堂。
 
法院在宣判时考虑,实际房产由张某全款购买,且两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张某未有原则性过错,所以房产的大部分价值归张某所有。
 
此事件曾在网络引起一阵关于“骗婚”的热烈讨论,矛盾的焦点在于,房产加名字之后,实际归属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即使法院宣判会将实际情况纳入其中考虑,但最后结果仍然是一方利益受损。
 
以上关键点在于,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漏洞”,所以房产加名真的需谨慎,如若不然,保存好双方对房产出资大小的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减少损失。
 
注意,双方私下签署的“房产加名协议”如未经公证,其证据效力会打折扣。
 

父母出资买房
 
首先,牵扯到婚姻,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法律上认定属于以恋爱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只要婚姻的事实已经发生,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就已经确立,后期婚姻变故不会影响到赠与行为的性质,简而言之,赠与不能回头。
但有一种情况,可以相对保险——借款。
 
在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时,签署借款协议,并保留好转账证明,可以保证在婚姻变故时,争取保证己方利益不受损。
 
当然,借款协议的相关条款其实由父母与子女讨论得出,其年限、利率等等不必太过认真,但一张协议在手,法律上的认定已经改变,婚姻变故后,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欠款,以免去后顾之忧。
 
简而言之,借款可以回头:
假设一个常见情况,一方贷款买房,由于贷款未清,做不到房产证加名,但实际双方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婚姻出现变故,一方持续支付的贷款只要保留还款证据,数额、时间、用途清晰,在离婚后可以追回已经缴纳的贷款数额。
 
另外,还想说几个极端情况:
第一、婚前未出首付,不还贷款,但出装修款项。这类操作的法律风险很高,严格来说,婚姻没有实质发生,此时提供的装修,只能算作赠与,追讨论难。应对方式是,签署借款协议,保留证据,或者婚后再装修。
 
第二、婚前未出首付,不还贷款,却将房产登记在另一半名下,这类操作纯属胡闹,因为此套房产会被认定为对方的婚前财产,与自己没有关系,婚姻发生变故,除了能在道德上谴责对方之外,几乎无解。
 
第三、不加名字不结婚,此类要求目的明确,手段可耻,如果妥协,后患无穷,建议直接分手。
以上,如开头所说,结婚处于自愿,夫妻关系平等,如果将夫妻相处看做博弈,那整个家庭只会留下鸡飞狗跳,只有互相担待,互相扶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才是获得幸福美满的正道。
 
最后,关于前文所说的法律漏洞,在这里郑重建议:
 
相关部门应该效仿股权激励制度,出台分期二十年赠与房产所有权的相关服务。
 
毕竟,约束人性的,不能只是道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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