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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行为,就不是强奸了吗?

 建喜图书馆 2020-04-07
来源:大良街道综治办公室

说起与未成年人谈恋爱,
大家第一个想起的是什么?
有人说是学生时期两小无猜的初恋故事
↑电影《怦然心动》
有人说是电影《这个杀手不太冷》里
里昂和玛蒂达这一段萝莉和大叔
不羁与温暖的爱情故事,

有人说是红极一时的微博网红情侣,
12岁少女张千巽与24岁歌手张木易
不断“撒狗粮秀恩爱”的恋爱“连续剧”,
甚至在不少女生心中种下了
大叔就该“温柔体贴、多金帅气”的种子。

现实,真是如此吗?
辽宁省辽阳市一名刚满20周岁的小青年韩某认识了未满14岁的女孩,双方不久后坠入爱河,确立恋爱关系后,韩某与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女孩母亲得知情况后报案。
韩某被逮捕后,认为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不认为自己是强奸,在律师的普法教育下,韩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给女孩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影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10月29日,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

自愿就不是强奸罪了吗?

“我不知道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啊”;
“这不是很正常的事嘛,
我哪知道会是犯罪啊”;
 “她又没受什么损失,
怎能说我侵犯她了呢”;
“我们是真爱!” ……
对不起,你以为的自愿,有时候只是一厢情愿。
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智力和身体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发生性关系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因此《刑法》对未成年人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
只要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对方是否同意,不论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

正如该案中,尽管韩某和女孩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属于早恋过程中“偷食禁果”,但当时女孩尚未年满十四周岁,韩某的行为依然触犯了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因为法律推定,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还不能理解性行为的含义,没有性自主意识和性防卫意识,这是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自愿不是免责的挡箭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也有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So,别自认为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就行,还要看看对方的年龄!!!
小编说
亲子节目《爸爸去哪儿》第四季中,四岁的小女孩阿拉蕾与击剑运动员董力组成父女档,甚至被热炒CP。
两人有段未播出的花絮,阿拉蕾对董力说:“等我长大了,妈妈就把我嫁给你。”

当时有评论就指出,这样会导致孩子以为可以和陌生异性朝夕相处亲密互动,潜在危害极大。而阿拉蕾的亲生父母,也应该注意对孩子进行必要和正确的性教育、安全教育。
的确,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恋爱会遭到大家反对,原因多为:彼此的年龄、思维水平、心理成熟度、社会经验都有一定的差距……

↑网络配图

未成年人就像一张白纸,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严重不足,缺乏独立的判断,非常容易受到身边同龄人的影响,受到媒体的影响,明星和网红的示范,很可能被随意涂抹甚至践踏,受到的伤害是持续终生的。

所以,不仅是法律要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家长、学校、社会和每一个人,也要对未成年人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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