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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与电子邮件送达

 余文唐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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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 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电子邮件送达则 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确认受送达人能够收悉后,由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 进行的送达。
    电子邮件送达是2012年由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一种送达方式。
      与传统的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邮件送达等电子送达方式具有快捷、方便、节约诉讼成本等 优势。但是,限于科技发展的不平衡与电子送达对电子设备硬性要求的矛盾,电 子送达目前尚不具有普适性。具体而言,与传统邮寄送达相比较,电子送达具有 以下不同: 一是适用前提不同:邮件送达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当符合“直接送达存在 困难”的法定情形时,法院可以自行决定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而适用电子邮件送 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
      
       二是送达内容不同: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一样,送达内容不受限制;电子邮件 送达送达内容有限,其不可以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 三是送达日期不同: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而 电子邮件送达则以送达内容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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