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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明确:六种情形不能退查(律...

 道德是底线 2020-04-08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情形,规定了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的六种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

(一)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作案工具、赃物去向等部分事实无法查清,但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主要情节能够相互印证,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四)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查清且符合起诉条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补充移送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五)补充侦查事项客观上已经没有查证可能性的;

(六)其他没有必要退回补充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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