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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会计凭证和档案可不以纸质形式保存

 凡凡人人人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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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

近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对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事项进行具体规范指导。

随着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的应用和普及,尽管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重点增加了电子会计档案生成、管理的相关内容,但电子会计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报销入账和归档方面一直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在接收电子发票时,往往是直接将其纸质打印件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实践中我们也意识电子发票虽然在获取时方便也能有效杜绝假发票,但纸质打印件易篡改、复制并且难以察觉,会出现重复报销、虚假入账甚至修改信息等新问题,使财务人员增加了查验工作量和难度。

《通知》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电子会计凭证、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与纸质同等。如果满足条件,电子会计凭证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和归档的唯一凭证,电子档案也可不以纸质形式保存。当然如果不具备条件,则还是要打印纸质件。

未来普及电子发票后,将不再需要物理层面的票据,会计做账与审计查询,通过电子化即可实现,通过标准化的流程,人工智能化就能进行账务处理了,几乎不需要会计人员的人工干预,会计将从简单重复枯燥的会计核算中解放出来,腾出双手,更多的用大脑去判断分析决策。大量低层级、低水平的会计人员将转岗或失业!

这一天,不会太远的!所以多考点证,充点电才是万全之策!

附: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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