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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可心律师: 房屋拆迁过程中, 遭遇断水、断电如何救济?

 刘可心律师 2020-04-09

在房屋拆迁的大背景下,不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常常遭遇的一种情况:拆迁方或者受雇的拆迁单位以断水、断电的手段逼迫被拆迁人尽快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而达到其搬迁的目的。通常很多被拆迁人经受不住带来的重压,最后妥协签订不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作为被拆迁人,针对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迫使房屋达到拆迁的目的行为,刘可心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使其违法行为得到中止,用法律武器化被动转主动,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可心律师为您支招化解:在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出现时请及时作出证据的保全。

针对遇到断水、断电的被拆迁人来说,对断水、断电违法行为应及时提起民事起诉或者行政起诉;被拆迁人也可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其违法行为加以行政处罚;假如断水、断电的行为导致其他行为的损害,触犯刑法的,被拆迁人还可报警立案(刑事)。作为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告诫您,最为有效的救济途径还是通过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起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凭证。被拆迁人针对断水、断电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证据收集和保存。一般情况下,对现场拍照和录像留底、证人证言的留底、或涉及违法行为的电话录音等等。录音是需要您在特意的前提下才能取得取到,需要话语的技巧,此证据可以作为今后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当被拆迁人被断水断电时一定要临危不惧,与拆迁律师共同努力,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予以对抗这些违法行为,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链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第四条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内容自行查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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