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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房主私设电网电死的“自我答责”问题探析

 激扬文字 2020-04-09

    案例大意是小偷夜间欲翻墙进入被告家中偷窃财物,却被被告私设的电网缠住,触电身亡。小偷父母将房主告上法庭。刑法学理论界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因房主私设电网导致小偷触电身亡,虽小偷翻墙入室盗窃违法,但房主应当对于自己私设电网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有的学者认为,小偷夜间翻墙的行为是自主行为,也应预见了电网可能会有电,但却为了追求钱财,冒险盗窃,以致身死,房主私设电网的行为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约束,小偷的死亡是自己的过失,房主没有必要对小偷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牵涉到的即是刑法犯罪论构成要件理论中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的讲,要想弄清房主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应当对小偷的死亡负责的问题,首先应辨清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问题。显然,正是因为房主私设电网的行为使得入室盗窃的小偷触电而死,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显然存在的。那么是否可以由此认定房主应对小偷的死亡负责呢?当然不能。本案中房主的行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却也足以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以符合四要件就定罪,将会扩大刑罚覆盖面,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于是,刑法学理论界对于犯罪论中因果联系确定后的阻却违法情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

    自我答责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新兴概念,是阻却违法情形讨论中产生的一类。其大意为:行为人违反“自我决定”这个一般的实践原则而设定了任意、行为、结果的统一性时,行为人就应该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结果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学者一般认为,“自我答责”理论的应用主要有四个要件、四种形式。四个要件包括:I:被害人具有认识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和阻止危险现实化的能力;II:被害人自己引起了发生损害结果的危险;III:被害人在自己尽管还能管理危险时却强化了危险;IV:法规范上不存在他人应该优先地阻止危险现实化的特别义务。四种形式包括:A.非法侵入他人的法领域;B.自己故意实施危险行为;C.同意他人实施风险行为;D.参与并且强化危险行为。

    结合自我答责理论,不难看出房主私设电网的行为虽有其违法性并导致了小偷的死亡,但房主没有必要对此负担刑事责任。小偷明显可以认识到电网的危险性,只是在钱财的驱使下,冒险而为,最终身死。且房主在墙上私设电网,虽是公共安全的隐患,为法律所不允许,但其主观上没有伤人甚至杀人的意图,只是为了防盗。房主所设电网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人身伤害,小偷的死亡很大程度是由于自己的过失。在本理论的四个要件中,小偷明显符合了I、II、IV三个要件,形式上符合A的描述。即堪称完美的与“自我答责”理论相契合。

    所以,笔者认为房主私设电网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小偷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房主应对此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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