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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搁期限期限的理解

 刘锡春律师 2020-04-10

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说,复议和起诉期限一直是行政案件程序审查绕不开的问题。有个基本常识必须注意,要正确认识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概念,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审查。而对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不用等待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必基于当事人的抗辩。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基于地震、洪水、疫情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比较明确。那么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如何理解,一起来看看最高法的观点。

01

未告知管辖权法院,错误选择导致超期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而耽误

(2016)最高法行再105号,因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未明确指向应当提起诉讼的具体的人民法院,对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院释明,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说明当事人一直在积极行使诉权,即使存在错误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形,也不应因此承担不利后果。换句话说,当事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应当认为具备正当理由。

02

被行政拘留不属于耽误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正当事由

(2019)最高法行申3085号,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被拘留期间有条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自行采取邮寄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其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并未受到限制,且本案无证据证明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自由以及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受到限制,故被行政拘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

03

申诉信访时间不属于可扣除的诉讼期间

(2019)最高法行申10850号,当事人单方面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此耽误的时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的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而耽误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予扣除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

04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可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答复》明确,对于行民交叉案件,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其主张权利。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从重新计算。

从最高法观点可以清楚看出,自身有无过错,是否在合理期限内积极行使诉权,都是考量的标准,也就是合乎情理。上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计算(点击打开),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浏览。结束疫情防控驻村,单位大量工作补课,公号不能及时更新,还望见谅!诸君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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