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类新建(含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市政墓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幕墙设计、智能化设计及边坡支护设计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县级以上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技 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及 生命财产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审查。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州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 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分规模审查的制度,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 (一)中央在省、外省及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贵州省工程设计 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专业部门的质量审查机构审查; 专业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所属关系和规模报送相应的工程设计质量 监督站(机构)审查。 (二)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20层以上)的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住 及住宅建筑,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三)跨度超过24米,吊车吨位超过1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和仓库,高度超过50米的烟囱, 容量大于80立方米的水塔、枷立方米以上的水池,直径大于9米的料仓、智能设计、幕墙设 计、深基坑支付,报送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四)其余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各地、州、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 查。 (五)县级六层以上(含六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地、州、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 (机构)审查。 (六)县(市)级五层以下(含五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由地、州、市自行规 定。 第七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三章 审查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坚持内行审查内行、政府主管部门对审查工作 进行程序性监督的原则。承担设计审查工作的机构必须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机构申报表)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才能承 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九条 审查机构的设立分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级由建设部批准,乙、丙级由省建设厅 批准。审查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地、州(市)以上的审查机构,具有结构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 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五)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各地、州(市)尚未建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应尽快组建,已建立的工程设计质量监督机构 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充实,重新领取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取费标准另行规 定。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的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必须由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师或从事设计五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职称的 人员担任,并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颁发资格证书,方能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章 审查程序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在报送施工图审查 登记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五)设计单位的自审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审查完毕应写 出审查报告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批,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批准书。 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持有勘察设计证书、收费证书,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承接的工程是否符合证书所规定的范围; (二)设计人员是否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甲乙双方是否按规定签定合同,合同价款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合同是否鉴证;是否属不正当竞争合同; (四)是否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五)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技术性审查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稳定和安全,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功能 是否合理; (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环保、节能、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和技术标准;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 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 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对小型工程的审查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 查意见。 第十五条 通过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由审查人员签字并在封面加盖“施工图审查 专用章”,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 退回建设单位,由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十六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 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交 付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 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对报送审查的施工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 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行业,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执业注册人员签字并加 盖执业专用章,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凡无执业注册人员签字盖章的图纸一律无效,审查部门不 得受理。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 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 员,由审查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临时性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适用本办 法。 第二十二条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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