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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入刑后,机构如何合规运营

 知行不疑 2020-04-12

陈云峰 中伦文德

2017-09-12


在实际中,收单机构为拓展商户,往往会授权代理机构接通支付接口进行结算,从而导致资金处于无监管状态,存在代理机构卷款跑路风险。

“二清”市场的无证经营行为通常包括两类:一是代理机构开展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清”行为。代理机构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接入支付机构或商业银行,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结算;二是从事其他收单核心业务,包括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业务活动。

“二清”民事及刑事风险

之所以全面取缔“二清”市场,根据央行出台的相关政策,主要是由于:

第一,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对支付机构吸收预付资金并予以存放和管理的行为规定,要求相关资金必须全额存管在符合资质的银行,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划拨资金,不得挪用、占用和借用。但是无证代理机构则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其直接开展商户资金结算和预付卡发行,自行控制和支配相关资金,由此产生截留、挪用商户资金的风险。

第二,无证代理机构在商户和客户拓展、技术设施、终端机具、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安全保障措施,容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等风险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故、案件,另外部分代理机构售卖不符合标准的POS机具,对商户和客户未设置任何准入门槛,为非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和客户提供支付服务。还有一些机构没有对支付业务受理终端的实际使用地区进行持续监控,造成商户注册地、经营地与实际业务开展地不符的情况,甚至出现跨境移机。

第三,部分无证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常采取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方式,并主要通过变造交易、伪造业务类型以及切机、跳码等违规方式实现,对持证支付机构经营造成影响,从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危害支付服务市场安全,同时一些无证代理机构大量开展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商户。

第四,涉嫌非法经营罪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内容,对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即“二清”进行了明确的认定。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此外,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从事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或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处置方式包括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央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该规定,对于授权代理机构从事二清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违规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无证代理机构来说,从事资金结算的,则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而为其提供支付接口及终端密钥的支付机构来说,在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如涉嫌犯罪的,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风险防范

鉴于上述情形,央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支付机构应加强收单业务管理。

第一,不得将核心业务系统运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等工作交由代理机构办理。严格对收单代理机构的管理。收单机构可以委托收单代理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POS机布放、维修等一项或多项服务。但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责任和风险管理责任由收单机构承担。非金融机构作为代理机构参与外包服务的,必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措施,有熟悉银行卡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必须执行人民银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

第二,指定专人管理终端密钥和相关参数,确保不同的受理终端使用不同的终端主密匙并定期更换。收单机构要协调程序开发商加强POS终端程序的保密管理,不得将POS密钥管理、下载、程序灌装工作委托给代理机构,不得允许代理机构以商户名义入网。

第三,通过协议禁止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代理机构留存支付敏感信息。对于涉及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处理的代理机构,收单机构不得允许代理机构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由于代理机构的过失,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应由收单机构先行赔付,再根据外包协议进行追偿。

第四,控制移动POS机的安装。收单机构应谨慎对待特约商户安装移动POS机的申请,除航空、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机需求的行业商户,其他类型商户原则上不得安装移动POS机。收单机构要使用更为严格的技术手段,对移动POS机的使用进行有效跟踪和监控,原则上不应允许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要屏蔽移动POS商户SIM卡的漫游功能。对于确有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需求的商户,收单机构要对其进行严格核实确认并经总部审核同意后再予以开通,有关信息要同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对移动POS机安装商户进行回访,如发现商户私自移机使用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的,取消其受理资格,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五,每年对代理机构、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至少开展一次独立性的安全评估,并形成报告存档备查,对于未遵守相关协议的,应立即中断合作。尤其是建立完备的商户档案,保存商户准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风险评估报告、商户培训、POS机管理、商户信息变化、对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情况等文件资料。在必要情况下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和风险教育,定期对商户收银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义务培训。

总之,持牌支付机构将客户扩展业务外包给代理机构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但是不能触及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而对于拓展、培训、维护等业务,则可授权代理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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