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退出岗位休养,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强迫“内退”。 (二)企业要保证其“内退”职工的基本生活。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在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前提下,由“内退”职工所在企业自行确定。 (三)按国务院国发[1993]111号令规定,已经实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地方,企业和“内退”职工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内退”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退”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四)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内退职工重新上岗,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或符合双方约定的重新上岗条件。 参阅文件: 《转发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7月30日 鲁劳发[1994]351号) 《关于企业单方要求“内退”职工复岗问题复函》(1996年10月28日 (96)鲁劳仲函字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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