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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放弃继承权也会被判定无效?法律裁判大数据告诉你真相

 荷香月暖 2020-04-13
摘自今日头条

主动放弃继承权也会被判定无效?法律裁判大数据告诉你真相

编者按: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继承人也享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但是不是所有的放弃继承行为都有效呢?事实上,法律对放弃继承权行为设置一定的限制。对于放弃继承的不同情形,法院采取的裁判规则也不甚相同。

作者丨埃孚欧大数据课题组

来源丨埃孚欧财富(foschool)

继承权放弃又称为继承抛弃、继承放弃,是相对于继承接受而言的,指的是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只要有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放弃继承也自应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时才能发生效力。

由于《继承法》关于放弃继承的有效要件规定较为简单概括,对于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不能直接适用法律规定予以解决,因此存在许多关于放弃继承的争议问题,如继承人的何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放弃继承?在继承未开始前,法定继承人所做出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是否有效?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还能否反悔?如何看待继承人之间在继承开始前就未来遗产分配达成的协议?等等。

这些问题困扰着许多当事人,甚至法律从业人员。法院具体的司法实践对于上述问题的理解与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埃孚欧律所大数据课题组通过对此类纠纷的裁判情形及结果进行分析,对上述问题进行裁判大数据研究,并给出可行性法商建议

裁判案例基本情况

1.案件时间: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2.限定法院:各级法院

3.限定地域:上海/北京/广东/山东/江苏/浙江

4.案件数量:采样1728件,裁判观点整理1628件

5.检索关键词:全文搜索“放弃继承”

01

大数据统计及分析

1、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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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放弃继承相关的诉讼案件数量较大,本次大数据报告主要以上述六个地区为例进行了分析。其中广东省案件数量最多,江苏省案件数量最少。

2、案件纠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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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纠纷类型的统计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纠纷和法定继承纠纷的比例最高。被继承人如果生前存在债务,较多案件会有涉及放弃继承的相关问题。另外,被继承人若没有通过遗嘱等分配手段,法定继承时也容易发生纠纷。

3、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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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审程序占比最大,但是二审程序的比例也不容小觑。放弃继承意味着无法获得财富或者被继承人资不抵债,债权人无法追回借款,因此,上诉的比例较之其他诉讼更大。

4、放弃继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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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裁判数据的整理发现,大多数情况下放弃继承的行为是被认定为有效的,但也存在认定无效的情况。对于无效情形的研究,是本报告的重点。

5、放弃继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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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放弃继承的情况都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但也有3%的情形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

6、高频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47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50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02

不同情形下的放弃继承效力认定及裁判理由

1、有效的放弃继承行为

▍情形1: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已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有效,故其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典型案例】(2018)浙0303民初945号

裁判理由:因周成松已故,被告应某、周某作为周成松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被告应某、周某应在继承周成松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周武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已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有效,故其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情形2: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以分家协议形式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进行处分,其中涉及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内容,有效。

【典型案例】(2018)京0105民初29383号

裁判理由: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家庭会议》系李某5和纪某夫妻对家庭财产以及四个子女房屋分配的安排,且除本案涉案房屋外其余钱款以及房屋均以按照《家庭会议》决定的内容进行了处分。《家庭会议》中“将来,楼下9层1号房子归李某1,大家一致同意”系被继承人李某5的法定继承人纪某、李某2、李某3、李某4在继承开始前所作出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李某4现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涉案房屋,但是李某4在《家庭会议》中作出的放弃表示,系在分家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的安排。李某4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故本院对李某4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情形3:生前与其他继承人签订《协议书》,表示放弃继承权,该协议有效。被继承人死后反悔无效。

【典型案例】(2018)沪02民终684号

裁判理由:继承权是一种包括身份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混合型权利,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可以行使实施放弃继承权中财产部分的行为,该放弃继承行为系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本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需他人同意,被继承人不明确表示意思并不影响放弃继承行为的效力。张某1、张某2、张某3三人于2002年7月5日同张某5签订《协议书》时,各自均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该《协议书》记载内容是四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利益,张某1、张某2、张某3在《协议书》上共同签字明确表态对本市住房父母产权今后不提出继承要求,系三人自愿作出的对本案系争房屋中作为父母遗产的相关产权份额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自治处分行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应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在继承开始后,张某1、张某2、张某3理应受本人因意思自治而实施的处分行为的法律拘束,不再享有对父母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另从立法规定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因此,张某1、张某2、张某3三人于2002年7月5日同张某5签订的《协议书》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情形4: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生前签订《约定书》,言明最终财产分配方案,虽不构成遗嘱,但可认定为系自愿作出放弃继承权利的处分行为,有效。

【典型案例】(2018)沪0115民初25051号

裁判理由:首先,《约定书》内容涉及对父母财产分割、家庭户口及居住问题的安排,虽然该约定并非遗嘱的形式要件,但该约定已言明系父母最终财产分配,原告不得与父母的财产再有任何牵连,从内心真意上理解,应是原告自愿作出对父母今后财产分割及父母百年后对其遗产的继承权的放弃,亦是被继承人钱惠芳、被告周某2对原告作出分家析产的合意行为。其次,从整个家庭财产分配及订立约定时的背景来看,原、被告家庭总共三套房屋,原告已取得其中的两套房屋,其将已取得的房屋自行出售行为与他人无涉,若原告对涉案房屋仍享有相关继承权利,对其他继承人而言,显然有失公平,亦并非被继承人所考虑的本意。签订《约定书》时,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利益。原告签字明确表态与父母财产不再有任何牵连,系其自愿作出的放弃相关继承权利的处分行为,虽然该放弃表示发生在继承开始前,但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在继承开始后,原告应受本人因意思自治而实施的处分行为的法律拘束,不再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综上,《约定书》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现原告再行主张继承相关遗产,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之无法认可支持。

▍情形5:继承人通过公证的方式(书面)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若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当确认其放弃继承的表示。

【典型案例】(2018)京0107民初13362号

裁判理由: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位于石景山区西井一区X号的房屋属于付玉勤与鲁靖恒的夫妻共同财产。鲁靖恒去世后未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付玉勤、鲁梅林、鲁某2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出具(2000)京石证字第486号公证书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鲁靖恒的遗产份额,故鲁靖恒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份额依法由鲁某1继承,涉案房屋归付玉勤与鲁某1共有。鲁某2对放弃继承表示翻悔,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因其翻悔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2000)京石证字第486号公证书效力予以确认。

2、无效的放弃继承行为

▍情形1: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但本人不承认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的,该继承人仍享有继承权。

【典型案例】(2015)海民初字第20416号

裁判理由: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赵某1未作出过书面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断绝关系证明及情况说明亦非明确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且赵某1在本案中明确要求继承遗产,故本院认为赵某1仍享有继承权。

▍情形2: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因此在被继承人生前所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2017)京0108民初41384号

裁判理由: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陈某提交的张万成与张世芳签字的书面材料系张世芳在世所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的要件,故不应视为张万成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对陈某、张某5、张某6所持张万成已放弃继承张世芳遗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情形3:在继承开始至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期间,已实际处理遗产的,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

【典型案例】(2018)鲁03民终1571号

裁判理由:任甲于2017年4月19日死亡,此时为继承开始时间,孙某、任乙在2018年1月30日一审法院开庭时表示放弃继承,在继承开始至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期间,孙某、任乙已经开始处理遗产,领取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孙某、任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正确。孙某、任乙主张其放弃继承权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情形4:在确认被继承人存在债务的情况下,若以现有证据难以核实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及继承情况的,那么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对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

【典型案例】 (2018)京0101民初381号

裁判理由:二被告虽当庭表示不欲继承刘之昊的遗产,但在本案中以现有证据尚难以对刘之昊死亡后是否存在遗产及遗产范围、二被告在刘之昊去世后是否曾对其遗产进行继承等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本案如确认二被告的放弃继承声明,相关事实将更难查明,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将更难得到保障,故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对二被告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二被告作为刘之昊的法定继承人仍应在继承刘之昊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刘之昊生前所负债务。

▍情形5:法定代理人代为放弃继承权,使得被代理人利益明显受损的,放弃行为无效。

【典型案例】(2017)粤2071民初9713号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嘱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本院现无从判断在本案中放弃继承权是否对王某有利,鉴此,为更周延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本院认定其法定代理人所作的代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3、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情形1: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典型案例】(2018)京0115民申62号

裁判理由: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高某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不应当承担被继承人高某2的债务。

▍情形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即便一方放弃继承,仍需承担未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案例】(2018)粤5202民初237号

裁判理由:上述借款系许赞丰生前与被告林洁玲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合同签订当天,被告林洁玲还出具《保证函》对借款提供保证,可见林洁玲知悉该借款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经营,该借款系被继承人许赞丰生前与林洁玲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该债务应由被告林洁玲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林洁玲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借款人民币190万元现己经逾期,被告林洁玲应对该借款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03

裁判规则分析

从案例检索结果来看,关于放弃继承行为效力这一问题,可以分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以及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两种情形:

1、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实践中,绝大多数在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行为,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有效的放弃继承行为方式通常包括:(1)法院审理过程中当庭表示放弃继承;(2)以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协议或其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等。

而在继承开始后,表示放弃继承无效的情况主要有放弃继承并非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放弃继承行为发生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

2、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对于在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所自愿作出的放弃相关继承权利的处分行为的效力,裁判观点出现了分歧。

部分案例严格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的要件,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但存在部分案例认为,当事人理应受本人因意思自治而实施的处分行为的法律拘束,不再享有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放弃继承行为有效。此外,以分家协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生前书面约定等形式言明最终财产分配方案的,若其中包含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从相关习俗以及维护公平角度考虑,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存在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

需要明确的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若以现有证据难以核实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及继承情况,继承人放弃继承无法保障债权人利益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04

法商建议

1、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以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那么放弃继承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有效。同时,书面证据容易固定下来,也便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进行举证。通过书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也可以让继承人在做出放弃继承决定时更为慎重。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虽然部分案例认为继承开始前,某些特殊情况下所做出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亦有效,但绝大部分案例仍认为继承权不可在被继承人生前放弃。因此,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作出,且在遗产分割前。若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

3、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不得附条件,否则会导致继承权放弃无效的风险。

4、继承人之一若想将自己应继承的财产定向归属于其他继承人之一所有,则应采取赠与继承财产的形式,而非直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可能导致应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无法定向属于某一个继承人。

本报告系埃孚欧律所大数据课题组对裁判案例进行整理研究后所得,由于案例数量、案件类型及研究方法等受到一定限制,且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因此以上报告仅供参考。 
法律那些事儿
2019/07/22 21: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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