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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 | 区块链技术视野下的数据权属问题

 gzdoujj 2020-04-13
区块链技术视野下的数据权属问题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区块链被认为是互联网问世后信息技术领域最重要的技术。区块链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库,该数据库由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产生的数据区块有序连接而成,区块中包含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无法被篡改的数据记录信息。区块链技术的广泛运用及其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产生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对区块链技术运用中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即区块链上的数据权属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

一、中心式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权属


  大数据时代中的数据蕴涵着巨大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然而,对于大量收集处理数据的企业和政府,其对合法收集和处理的数据究竟享有何种权益,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目前,对数据权属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数据企业对其合法收集和处理的数据享有何种民事权益的问题之上。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现行法体系下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控制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而在理论界,不少学者认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数据控制者实际上等于将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权利降格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纯粹经济利益,只能在其遭受特定方式侵害的时候获得救济,保护的强度和密度显然不足。应当承认数据控制者对其合法收集、存储的数据享有某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并赋予其排他效力和绝对权保护请求权。

  笔者赞同将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权利界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首先,数据控制者之所以可以取得数据权利,是因为其通过合法的且支付对价的收集与处理,原始取得了以其所收集和处理的数据为客体的新型财产权利。

  其次,数据控制者对其收集、存储和加工的数据资产是否享有新型财产权利,主要取决于法政策目标是鼓励还是限制数据产业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消极的、被动的,并未对数据控制者进行赋权。在没有界定数据权属的前提下,很难形成一个稳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使数据企业更好的利用数据,也无法建立一个用于配置数据资源的有效市场。

  最后,从《民法总则》第127条的体系位置来看,立法者在紧接着人格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之后规定对数据的保护,实际上等于认同了数据上的权益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益。

二、不同类型区块链上的数据权属


(一)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中数据权属问题的特殊性

  当前人们对数据权属的讨论都是以数据收集和处理者处于中心地位为场景的。然而,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中并不存在中心式的数据控制者。区块链作为公共数据库记录了网际间所有的交易信息,并随时更新,每个用户都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从中读取信息、写入信息。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其一,在区块链上写入信息(或输入数据)的用户,对于区块链上的数据是否享有权益以及享有何种权益?其二,既有的用于解释中心式数据控制者对数据享有权益的各种理论,能否同样适用于区块链技术视野下对数据权属问题的解释或作为正当化的基础呢?

(二)区块链及其上数据的类型

  区块链上的数据很多,但总体上可以分为账户数据、区块数据、事务数据、实体数据、合约数据、配置数据等。所谓区块链中的数据权属实际只是指用户上链的特别数据即事务数据、实体数据和合约数据的归属问题。

  目前,已知的区块链技术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公共区块链(Public Blockchain),也称“公有链”,即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区块链数据的维护和读取,不受任何单个中央机构的控制,数据完全开放透明的区块链。二是共同体区块链(Consortium Blockchain),也称联盟链,是指参与区块链的节点是事先选择好的,节点间通常有良好的网络连接等合作关系。至于区块链上的数据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内部的。三是私有区块链(Private Blockchain),也称私有链,属于联盟链的一种特殊形态。私有区块链仅仅在组织内部使用,参与的节点只有有限的范围。

(三)公共区块链上的数据权属

  基于公共区块链所具有的“完全去中心化”分布式数据库的技术特征,笔者认为,任何节点或区块链用户对于公共区块链中的数据,均不享有如同中心式数据控制者对其合法收集、支付对价的数据集合那样相同或相似的财产权利。理由阐述如下:

  首先,与中心式数据控制者单向收集处理用户的数据所不同的是,在公共区块链中,完全不存在中心式的数据控制者进行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在整个过程中,均不会涉及中心化的第三方,也不会在一个中心化服务器中存储任何数据。公共区块链属于典型的分布式大数据技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据上传与共享技术并未将数据存储在任何一个中心机构的服务器上,而是所有的区块链用户均同时存储了区块链上的所有数据。

  其次,在公共区块链中,也不存在数据的收集过程。在区块链技术下,某一节点对于其接收的数据进行验证并且暂存在区块链的行为,并不具有数据控制者进行数据收集的技术特征。一方面,各个节点只是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生成的区块数据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另一方面,最终记入区块链的交易数据也并非存储在某一个节点的服务器上,而是同步地在各个节点上均出现的相同数据。不同于数据控制者收集数据后将之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或者进行云存储。

  最后,是否向数据被收集者支付对价不同。在公共区块链中,任何节点在监听、接收和验证数据有效性的过程中,均不存在对产生区块数据的节点支付对价的行为。对区块数据进行监听、接收和验证数据的一方,并没有义务向广播区块数据的节点支付对价。恰恰相反,由于各个节点对区块数据进行接收和验证的过程是一个消耗电力与算力的工作,因此,区块链的底层技术结构对该工作支付了对价。显然,这与数据控制者向网络用户支付对价的权利义务结构完全不同。

(四)联盟链与私有链中的数据权属

  首先,联盟链中的成员和私有链中的私有用户对于自己上传至区块链上的数据应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因为,就这些数据而言,它们都是联盟成员作为中心式的数据收集者从事合法数据收集处理活动而取得,应当承认联盟成员对自己的这些数据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当然,各个联盟成员仅对自己上传至区块链上的数据享有权利,只能授权他人知悉和利用自己享有权利的数据。

  其次,联盟链的技术特征允许联盟成员就数据权属进行特别约定。联盟链是部分意义上分布式、“部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联盟链允许预先约定各个节点对区块链的访问权限。不过,联盟成员对数据权属的特别约定应当满足法律规定,即不得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或隐私。

三、区块链中的政务数据权属

  

  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可预见的将来,政务部门将更多地利用联盟链和私有链的方式实现数据的互通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的广泛流动和大量交换将成为现实。故此,有必要明确联盟链和私有链上这些政务数据集合的权属问题。

  目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未对政务数据资源的权属作出界定。从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看,对于政务数据资源的归属有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明确规定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另一种则并未对政务数据资源的权属进行规定,而是直接规定政务数据开放的方法、政府制定开放目录的义务、建设数据平台的义务、以及数据利用规则。

  笔者认为,立法上明确规定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无不妥。但是,国家取得政务信息资源的所有权,与企业等数据控制者对其所收集、存储的数据资产取得财产权利的原因有所不同。一方面,企业等数据控制者收集个人数据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获得自然人的同意。行政机关收集政务信息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数据控制者获得数据财产权利的原因在于数据控制者合法收集处理数据并支付了合理对价的行为,而行政机关取得政务数据权利的原因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因此,政务信息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不取决于行政机关是通过何种方式收集处理这些数据。

  就政务数据资源对公众开放的法律规制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面对政务服务对象要求公开、查询、复制相应的政务数据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种观点进一步认为,鉴于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围过窄,因此有必要对之加以适当的修改,从而将信息公开的范围扩展到政府数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务数据的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在制度功能、关系结构等方面均有差异。故此,应当制定《开放政府数据法》或《政务数据开放条例》,专门对于政务数据或政府数据的开放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本质上并不矛盾,二者都认为政务数据应当开放,从而既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又改进公共服务和推动创新发展,至于采取单独立法还是修订既有立法,只是立法技术路线上的差异而已。总的来说,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服务所获取和制作的各类政务信息资源,无论是否上传至区块链中,都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各个行政机关对此享有依法存储、利用和共享的权力。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则享有依法获取并使用政府数据信息的相应权利。

四、结论


  综上所述,应当在区分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区块链中数据的权属。首先,对于公共区块链而言,任何节点或用户对于区块链上记载的、非自己上传的数据均不享有任何民事权益。其次,在联盟链和私有链中,可以由参与成员对区块数据的权属与利用方式进行约定,但各个成员仅能对自己所有的数据进行约定,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等。最后,政务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服务所获取和制作的各类政务信息资源,无论是否上传至区块链中,都应属于国家所有。


编辑 | 黄圣乔

排版 | 黄圣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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