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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再审的案件 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   该如何救济自身的权益

 北纬37度007 2020-04-14
  • 今天碰到一个案件,当事人A从X处抵顶了一套房屋,签订了协议但没有过户,A起诉到法院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不知因为什么原因,一直未执行下去,10年后一个案外人拿着房产证到法院申诉,法院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最后撤销了原审判决,当事人A不服上诉,但被维持原判,当事人找到我们要求申诉,我们准备了申诉材料,递交给法院时,法院不予接收,说是再审程序后不能再申请再审了,因为我们态度端正,法官告诉我们可以尝试走检察院抗诉的途径。
  • 我们的思路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申诉,但还是被驳回了,其实这应该对该程序存在误解,虽然可能理解成第三人撤销之诉,但事实上却是第三人申请再审,如果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一个新诉,不一定要中止执行的,但是在申请再审时,一定要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有例外)。

  • 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申请再审还是有区别的,虽然二者都是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两者在本质上、适用主体范围、提起事由以及适用范围上存在诸多差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是因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要是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不承担实体义务,这类第三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申请再审中,案外人主要包括所有权人、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人、法定诉讼担当人等。第三人申请再审的适用主体可能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其范围远远大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主体的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诉讼程序之外的第三人,因在生效裁判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过程中并没有参加到原诉讼中,法律即赋予他撤销原生效裁判的权利,本质上是启动了一个以原诉讼原、被告为共同被告的新的诉讼,是为救济其权利的第一次诉讼,若该诉讼中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当事人仍可上诉,其上诉权有充分的保障。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它是特别的纠错程序,若案外第三人发现已生效的裁判在程序上有瑕疵或存在实体依据的缺失,损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即可申请再审,若法院同意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案件即根据原审审级适用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在适用一审程序时,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上诉,若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则裁判即为终审裁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只要生效裁判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即可提起撤销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第三人申请再审中,只要案外人认为已生效的裁判的审判活动存在程序瑕疵或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依据不足,即可申请法院再审,若事由成立,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 本案中,案外人在原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已生效的判决有错误,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优先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因为在执行阶段,中止执行是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救济最有力的措施。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个新诉,若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在该诉审查、审理过程中不能停止原诉判决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若原诉已执行完毕,则会加大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难度。
  • 如果案外人在原审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就发现已生效的裁判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优先适用第三人撤销制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案件生效裁判并未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只需通过新诉请求法院作出新的裁判,撤销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原裁判即可维护其合法权益,无需通过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 因此,只能告诉当事人向检察院提起抗诉了。
经过再审的案件   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    该如何救济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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