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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

 荷香月暖 2020-04-14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非法人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本公司的一种代理机构,它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
     法人在与其签定合同时需要看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看营业执照中关于总公司关于对该分公司的授权.分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法律后果是由总公司承担.
      与分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其不是法人.所以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首先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进行的签定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人与负责人的区别: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
       负责人是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的登记注册事项之一。负责人是指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一般由经营单位或分公司所从属的上级法人单位(企业法人、公司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任命。


总公司需要承担分公司/子公司所有的债务承担吗?

1、分公司需要总公司承担所有债务。这是由分公司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

这是因为:分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法律规定,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2、如果不想让总公司承担下属分支机构的债务,可以考虑设立子公司。这是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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