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点供、直供之间的碰撞和矛盾也不断引发热议。 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对特许经营权进行规制的文件主要为《市政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两份文件均为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规章仅有参照作用。 因而在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暂时缺位的情况下,应注重对各地规制燃气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 笔者通过检索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燃气管理条例或燃气管理办法,整理出其中有关是否明确对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以及对点供、直供态度的规定,供燃气企业参考。 一、是否明确对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 江苏、河北、贵州、安徽、浙江、福建、湖北、重庆等8个省(市)已直接明确对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 不同于其他省(市)通常在“燃气经营服务”等章节中穿插特许经营相关内容,重庆在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新天然气管理条例中以专章(“第三章 天然气特许经营”)形式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提出与实施、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与履行等相关事宜进行规定。 四川省采用灵活区别对待方式,规定新建管道燃气应当实行特许经营,既有管道燃气可以选择实行特许经营。 海南、江西、河南3省虽未直接提及对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但通过对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或应当与燃气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间接方式予以规定。 另外,《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20年3月进行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在其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对管道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条例正式施行前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市政管道天然气企业,应当补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二、对点供的态度 吉林、广东、安徽、山东4省已明确,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开发或新建瓶组站。 安徽省在其2019年5月1日实施的新燃气管理条例中,除首次明确反对城市燃气管网已覆盖范围内的点供外,还规定旧城区已建成的瓶组站等在燃气经营许可期满后应当停用。 山东省亦进一步规定,已建成的瓶组站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湖北省则规定,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笔者理解此规定为点供留有窗口,符合规定经报批同意后仍可进行点供。
三、对直供的态度 河北省在其2020年4月1日生效的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允许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笔者认为,这是全国各省燃气管理条例或办法中首个反对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直供的规定,有力保护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安徽省在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曾提出鼓励开展大用户直供,但遭到城燃企业反对,最终在正式实施的条例中规定,若国家和省对直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适用上位法对直供的安排留下空间。
四、 建议关注的特许经营立法及执法动态 除上述已发布的燃气管理条例或办法外,部分地区近期出台了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政策,在此笔者选取部分重点关注内容供燃气企业参考。 1.云南省拟规范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及工业大用户直供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20〕7号) ,其中与本文关注点相关的几点意见为: (1)加强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管理。由授权主体在3个月内对已签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或已颁发特许经营权证的被授权人组织考核,对管理不善、推进不力没有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的被授权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2)制定《云南省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并统一印制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及特许经营权证。 (3)鼓励实行城市供气管道和城市燃气经营权一体化管理。对于城市供气管道建设与燃气经营权分离,已形成多级运营体系的地区,鼓励同一城市、同一区域燃气企业间采取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整合。 (4)出台工业大用户直供管理办法,建设大工业用气专线,稳步推进大用户直供。 2.山东省明确支持大用户直供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11月发布《关于支持和规范对企业天然气用户实行直供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建城建字〔2019〕33号),明确表态支持工业大用户直供,并就可以开展直供的“大用户”标准进行了规定。 同时,其中关于大用户直供不得违背既定燃气经营区域划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鼓励城燃企业利用已建管道提供代输服务等措施,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管道燃气企业的利益。 文章来源:敬法 作者:胡蕙雅,中山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现供职于深圳燃气企管部(法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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