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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有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 对创造性答辩的影响

 鞅牛 2020-04-15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授权,并注明来源

来源: 三友知识产权

作者: 陈伟  专利代理师


基于“三步法”评判创造性,确定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后,难点在于重新确定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一种方法,是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整体方案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存在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是否有改进的必要。
创造性,技术问题,技术启示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审查员通常会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得到本发明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从而否定发明的创造性。
而某些情况下,即便审查意见中指出本发明权利要求中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代理人也应该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整体方案进行分析,判断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有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如果没有,发明的创造性不应该被简单的低估。
本文通过对一个发明案例的审查意见答辩的分析,简要探讨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有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对创造性答辩的影响。
蒸汽驱和蒸汽辅助重力泄油(steam assisted gravity drainage,SAGD),是提高稠油采收率一种比较常用的工艺。该工艺一项较为关键的技术,是在地面制备过热蒸汽。为保护制备过热蒸汽的锅炉的安全,通常需要对进入锅炉中的水进行水质检测。
示意的发明案例涉及一种《用于检测油田注过热蒸汽工艺中水质标准的系统及方法》,其权利要求1及涉及的主要附图分别如下:
1、一种用于检测油田注过热蒸汽工艺中水质标准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蒸汽发生器,用于产生湿蒸汽;
汽水分离器,连接所述蒸汽发生器,用于将所述湿蒸汽分离为高温蒸汽和高温水;
闪蒸器,连接所述汽水分离器,用于将所述汽水分离器产生的高温水进行降压闪蒸处理,生成闪蒸蒸汽及闪蒸高温水;
烟气换热器,用于对外部中水进行加热,生成高温中水;
蒸发处理器,连接所述闪蒸器及所述烟气换热器,用于将所述闪蒸器生成的闪蒸高温水及所述烟气换热器生成的高温中水进行蒸发处理,生成纯净水;
配水罐,连接所述蒸发处理器,用于将所述蒸发处理器生成的纯净水与外部中水进行配比,生成配比水,送回至所述蒸汽发生器,以检测是否符合工艺水质标准。

 

一通时,审查员将对比文件《SAGD湿蒸汽注汽站系统》(下文称之为D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经特征对比后,审查员认为,权1相较于D1的区别特征包括:
1)、蒸汽发生器产生的蒸汽为湿蒸汽,烟气换热器是用于对外部中水进行加热,生成高温中水,烟气换热器生成的高温中水由蒸发处理器进行蒸发处理,生成纯净水;
2)、配水罐,连接蒸汽处理器,用于将蒸发处理器生成的纯净水与外部中水进行配比,生成配比水,送回至蒸汽发生器,以检测是否符合工艺水质标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1)、如何利用烟气余热;2)、如何补充外部中水,以及,如何对油田注过热蒸汽工艺中水质标准进行检测。

由于区别技术特征1)及其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效果为本领域公知,因此答辩时,代理人将主要的答辩思路放在区别技术特征2)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审查员认为,水循环需要补充外部水,为满足水质要求,同时为降低成本,用系统循环所生成的纯净水与外部中水进行配比,以配比水作为锅炉用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个与蒸汽处理器(用于生成纯净水)相连接的配水罐,用于生成供给锅炉的配比水,以补充锅炉用水的损失。同时,锅炉用水对水质有一定的要求,对其进行水质检测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一通的上述评述,代理人的答辩思路为:D1没有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
具体为,D1在说明书中记载:“…制水器利用湿蒸汽的热量对高浓度盐水进行蒸发除盐处理,生成锅炉可用的合格水,将合格水发送至汽包炉…”。也就是水,D1是将合格水直接供给汽包炉。并且,D1文字部分并没有明确记载在此过程中,合格水与外部水进行了配比,那么,合格水没有受到外部水的污染,当然也就没有检测其水质标准的必要和动机。相应地,也就没有设置配水罐的必要。因此,权利要求1应当具备创造性。
然而,根据上述思路进行答辩,存在一个纰漏。代理人注意到,虽然D1文字部分没有明确记载有外部水补充到系统中,但是,D1附图却公开了有“给水”补充到系统中(如上图所示)。只不过,D1在文字部分中,并没有对“给水”做任何解释说明。
并且,D1的系统生成的过热蒸汽用于注入油田,而不是在系统中循环使用,必然会造成系统中的水损失,补充外部水,理所当然。
因此,代理人也认为,审查员不会接受一通答辩的观点。
果不其然,一通答辩后不久,就收到第2次审查意见。在二通中,正如代理人之前所预见的那样,审查员引用了D1的上述附图来反驳一通的答辩观点,并指出该附图中的“给水”二字说明了D1的系统有外部水源补充,制水器生成的合格水与外部补充的“给水”配比,合格水受到外部“给水”品质的影响,那么将有对水质进行检测的必要。
针对二通,代理人依然采用与第1次相同的答辩观点。但是,D1附图中的“给水”二字说明,D1与本发明一样,均有外部水补充到系统中,区别仅在于,D1是“给水”,本发明是“中水”。
由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中水”引起的(中水与纯水混合,会使水质下降,从而使用于生成蒸汽的锅炉内壁结垢,导致锅炉受热不均,容易发生爆炸)。因此,如果能够说明“给水”与“中水”是不同的,也就可以证明D1并不存在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此,代理人查阅了大量的技术文献、工具书,虽然没有找到“给水”的定义,但在《汉语大辞典》中找到了对“中水”的明确定义,即:经过处理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等,水质介于清洁水和污水之间。可以用来灌溉田地、冲洗厕所、回补地下水等。这类水的水质标准低于饮用水的水质标准,但又比允许排入地面水体的污水的标准高,故称为“中水”。
由此,在本发明中,将“中水”与纯净水进行配比,使得生成的配比水相对于纯净水来说水质变差,再将配比水送回至蒸汽发生器,蒸汽发生器会发生结垢现象。这样为保证设备的安全,本发明有必要对水质进行检测。
而在D1中,“给水”仅在附图中出现,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中规定:“对比文件1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因此,在没有技术文献、工具书对“给水”做出定义,且D1文字部分也没有对“给水”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给水”是纯水的可能性。如果“给水”为纯净水,那么D1将不存在检测水质的必要。
并且,D1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如下记载:“…所述的制水器将所述闪蒸器产生的湿蒸汽对所述闪蒸器产生的高浓度盐水进行蒸发除盐处理生成的成品水,所述的汽包炉将所述制水器生成的成品水加热成过热蒸汽…”、“…制水器利用湿蒸汽的热量对高浓度盐水进行蒸发除盐处理,生成锅炉可用的合格水,将合格水发送至汽包炉…”,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D1是将“生成的合格水发送至汽包炉”。
综上,根据D1公开的所有内容,不仅无法确定“给水”的水质,其甚至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在阅读D1后,不会关注由于“中水”而引发的水质检测这一技术问题,当然也就没有对D1进行改进而得到本发明的动机。而关于设置配水罐,是为了避免“中水”与纯净水配比不均匀的问题,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不因简单而低估创造性。
二通答辩后,审查员没有对权利要求1再发出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本发明顺利获得授权。
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并不能作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唯一标准,还要看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给出的技术启示与本发明的关系。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希望可以为该类型审查意见的答辩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这就要求代理人在答辩时,要充分了解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整体方案,哪怕是引发技术问题的外部环境的不同,都有可能成为答辩的突破口,进而为本发明带来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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