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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与小说之歌

 苏家酒窖 2020-04-15

在中国文学发展进程中,若要深究“文学”与“案件”二者于何时出于何种机缘发生联系并将此联系延续至今,这桩命题显然是无从精确论证的。“案件”进入文学表现视野的历史已相当久远,“案件”渐渐成为某种文学表现题材后,又历经数次类型演变,最终以现在的模样呈现在我们面前。

很久之前的某个时代,当案件遇到小说,两者之间发生了怎样奇妙的反应,读者们,难道你们不好奇吗?本期文章我们去旁观下这段历史吧。

最早期的短句化表述

在早期的神话传说中,文字与案件间的联系便初现端倪。

在中国最早的神话故事《山海经》中,就存有较多的案件记载,比如:

“洪水滔天,鲧窃帝之息壤以堙洪水,不待帝命。帝令祝融杀鲧于羽郊。”

“贰负之臣曰危,危与贰负杀諮窳。”

《山海经》 狰

神话故事中对案件的书写虽简短,却直观地展现“以案入文”这一传统的早期表现形态:文字开始承担记录与传播案件的载体功能。

除此之外,选取鲧被杀等案件作为神话故事的表现内容并用文字表述成文,这种行文的动机,绝非是随意、偶然。这类案件的选取,必然是典型的,具有代表性。从选取到用文字记录,语句中必然需在叙述中生成潜在的教化与警示功用。

《山海经》 一角马

在律法尚不健全、制度尚不完备的早期社会,诸如鲧盗窃、渎职等典型案件记录与传播的过程中,简短的故事话语暂时充当了近似现代法律意义的条例与准则,用以对社会上可能出现的相似行为进行定性与判罚。同时,故事的传播更是在社会范围内,充当了行为规范的警示功用,在对犯案进行惩处的同时,更是起到约束、制止类似不恰当的行为,兼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功用。

可以说,此时的有关案件的文字虽然简短,但是其背后含义丰富。

断案文体的开创

神话故事对案件的记录,尚且停留在简短的单句表述,手法上一般采用平铺直叙的方式,陈述也近于直白,严格说来,这种手法并不十分具备文学性,或许可以看成是早期人类流水账似的日记:某年某月某日,猎到大虫一只,分而食之,味鲜美,开心。

等到神话故事被古代史家典籍接手,无论是案件处理手法还是文本的艺术表现手法,相较于早期神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最直观的变化即在于对案件的书写已初具文学化的手法表现。

《左传》一书不乏对涉案情节、断案故事的描述,其中较为著名的故事有“韩宣子问罪于叔向”:

晋邢侯与雍子争襵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左传》故事图

这是一桩人命案子,邢侯和雍子争夺一块土地,纠纷旷日持久但是始终没能解决。韩宣子让叔鱼审理这桩纠纷,叔鱼支持了邢侯,雍子没有得到那块地但是他不死心,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了叔鱼,(既然成了亲家)叔鱼改变了先前的判决,邢侯被宣判有罪。邢侯一气之下杀死了雍子和叔鱼。于是韩宣子向叔向询问这件案子应该怎么判决。故事虽不足两百字,且存于史家典籍而非严格意义的文学作品,但不可否认,这段文字对案件的描摹书写,显然是具有了文学化的特性,并对案件题材文学的文体形式有所开创。

这种具有开创意义的文体,甚至对日后的公案小说文体的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承早期神话传说中简短直白的案件陈述方式,史书中对案件的描述亦是采用了开门见山的直白方式:开篇交代案件,再以案件的发生与审案断案作为情节发展的线索。

勾栏瓦肆听故事

“韩宣子问罪于叔向”的故事中,开篇伊始,仅四句话,即将邢侯和雍子争夺田产的纠纷,因纠纷而赂官,继而因贿赂而产生命案的事件予以明晰地交代并为行文的展开做好铺垫。

开创之处在于,史书中增加了神话故事中缺失的对案件审理与犯罪定性的表述,并且将这种表述通过人物话语的方式予以呈现。

话语说案,紧承开篇陈案之后,从陈案到说案,步骤紧密衔接,快速展开行文推动情节发展之余,更使得对案情的描述紧凑且丰富,对案件的展示立体且生动。

行文至最后,以断案作结叙述。将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以及涉案人员的处罚作为断案程序的必备环节,同时对于行为的定性与判罚的标准也有了合理的参考与判断标准:依照《夏书》记载的“皋陶之刑”,“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这里,“刑”的运用,使判案与处罚标准也更趋于严格、专业,依照“刑”,对案件进行了审判,对违犯刑律者予以处罚。行文中,以“刑”断案,维护“刑”的权威性与普遍适用性,以罚示众,兼具了教化民众,遏制犯罪之功用。

公案小说的诞生

公案小说的出现,是案件与小说碰撞所产生的最灿烂的火花,自唐传奇中的公案故事始,案件题材的作品从神话、史家典籍中的从属地位中分离出来,以独立的身份,作为一种“小说”类型进入文学发展领域。

当然,位于“小说”范畴之列的公案小说,不可避免地会附带小说“街谈巷语,道听涂说者之所造”的固有属性,相较于正统的官方编撰作品,其地位必然是居“不可观者”之列,属“小道”范畴。

公案小说的创作群体来源于民间,但是,“公案”二字从字面上理解,无论是几案、文书,还是重大事件、案件,其归属皆指向于官府这一行政机构,所以“公案”从归属上即不可避免地带有了“官方”的属性,基于这种属性,围绕着政府部门的审案机构,发生着指代的变化与转移。

《张公案》封面

民间与官方这对矛盾,刻在了“公案小说”从创作到完成的各个阶段。

从最初的作品问世以来,公案小说断案的标准就始终在情理与法理二者间取舍、徘徊,呈现出断案标准的不确定性。

唐传奇中的《谢小娥》就极具代表性,作品中谢小娥虽犯杀人罪,但“浔阳太守张公,善娥节行,为具其事上旌表,乃得免死”,这里的审案与判案中,通行的律法,俨然已被做了漠视化的处理,太守依据其“节行”对其杀人罪行作简单化的是非判断,故事中“法理”被漠视了,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指向的“情理”,成为判断定夺案情的唯一标准。

《施公案》影视形象

公案小说在唐传奇以后的发展历程中,“情理”大于“法理”的审判标准依旧存在,最终呈现出二者杂糅的趋向。以《包公案》为例,文中的涉及犯罪,一方面,其坚持“民奸不终隐伏,而王法悉得其平矣”的判罚原则,将所谓“王法”视为至上的判例准则,但另一方面,若细究其这种判罚方式,文中对犯罪行为多做清一色的斩首、充军方式的处理,判罚方式则稍显简单化,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是用融合了民间伦理道德及是非观念判断标准进行判案的结果,然而,这种判罚取向却成为很长时期内公案小说的固定判案标准。这种标准坚持“法理”至上,但又掺杂“情理”,在“法理”、“情理”二者间的难以取舍,或许正是这种矛盾的魅力才吸引了古往今来如此多的创作者投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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