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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放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健康养生新坐标 2020-04-17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条件是:(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条例》还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私有财产,职工原则上应当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如果公积金的所有权人无购房、租房、装修等意愿,也不存在其他的提取条件,就只能等到退休时才能提取余额。《条例》中提到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这就意味着公民的这笔钱被充归国有了。这也是不合理的,正是由于余额提取的限制条件造成了这个不合理。

    建议:对于有提取意愿,并愿意承担提取后果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应当允许其自由提取。这样,职工可以用这笔钱来应急,上文中提到的被意外充公的现象也会有所减少。既然我们讲以人为本,在各种政策的制定上,就应当体现公民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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