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味精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明确了味精工业企业执 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噪声标准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 年限规定了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日均最高吨产品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味精生产企业以及利用半成品生产谷氨酸企业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 放管理、厂界噪声污染控制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以及味精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GB/T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7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工艺的水的排放量。 4 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排入 GB3838 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IV、V类水域和 GB3097 中二、三、四类 海域的味精工业企业废水,应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4.1.2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排水系统的味精工业企业的废水,应达到负责审批该污 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放要求。 4.1.3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味精工业企业的废水,应执行 4.1.1 的规定。 4.1.4 标准值 4.1.4.1 200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味精生产企业,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水污染物 的排放按表1的规定执行,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 2 的规定执行。4.1.4.2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项目,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 物的排放按表2的规定执行。 4.1.4.3 建设(包括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时间,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 表 1 味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表 2 味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4.1.5 采样与监测 4.1.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污水流量连续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企业必须安装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装置。 4.1.5.2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 8 小时以内的,每 2 小时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 于 8 小时的,每 4 小时采集一次,排放浓度取日均值。 4.1.5.3 产品产量的统计 产品产量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根据企业实际正常生产天数,计算出产品的日均产量。 4.1.5.4 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 3 执行。 表 3 水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拥有自备锅炉的味精企业,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拥有自备火电厂的味精企业,其电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3223)。 4.2.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4.2.2.1 标准分级 根据味精企业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 分为三级。 4.2.2.1.1 位于 GB 3095 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改建、扩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4.2.2.1.2 位于 GB 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味精企业,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其中 200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味精企业,实施标准的时间为 2007 年 1 月 1 日;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味精生产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4.2.2.2 标准值 味精企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按表 4 的规定执行 表4 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mg/m3 4.2.2.3 取样与监测 4.2.2.3.1 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味精企业厂界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4.2.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 GB16297 中附录 C 和 HJ/T5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2.3.3 采样频率,每两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 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5 执行。 表5 恶臭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4.3 厂界噪声控制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4.4 固体废弃物回收标准 炉渣等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回收处理率应达到 95%以上。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处置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5 标准实施与监督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环境功能要求 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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