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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了,经营所得的汇算期只剩下一个月了。

 晶晶亮的税月 2021-08-01

一说起汇算清缴,财税人员脑海中第一反应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二反应是,噢,从今年开始,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也需要汇算清缴。如果再问,还有什么需要汇算清缴,可能许多人脑海中就是一片懵,还有吗? 

别忘记了,还有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期是1月1日至3月31日。所以,经营所得汇算期只有一个月就结束了。但网上似乎并没有多少纳税人对它特别关注。

同样是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就是这么不显山不露水。但我们不能因为它低调,就把它忘记。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该关注的问题。 

哪些人需要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呢?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这里需要注意,只有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目前的征管现状,大部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都是核定征收方式,所以大部分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需要汇算。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方式比较多,所以合伙人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况会比较多。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步骤是什么?

我们可以大致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分为三大步骤。

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类似,也是采用一种倒算的方法,先把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来,然后再进行纳税调整、调减。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乘以合伙人的分配比例,相当于第一大步骤是计算出了投资者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所得。 

第二大步骤是用上述所得减去投资人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允许扣除的捐赠后,就是投资人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大步骤就是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减去减免税额、已缴税额,算出应补退税额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如果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还另外取得了综合所得。上述计算第二大步中的投资人的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则不能再扣除。当然,捐赠支出还是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的。

经营所得计算中有哪些支出不能扣除?

经营所得计算中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主要有个人所得税税款,罚款、税收滞纳金、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支出、用于家庭和个人的支出、赞助支出、不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与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有的朋友奇怪,为什么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不得扣除?前两天我写过一篇文章,有困惑的朋友可以移步过去看看。合伙人取得的工资,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关注的是用于家庭和个人的支出,如果生活费用和经营费用混合了,该怎么办呢?税法在这里有个比较有意思的区别对待: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不知道为什么在这里出现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可能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该比个体工商户在账务上更加规范一些吧,也许类似于老师对优秀的学生要求更高、更严厉。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下固定资产的支出扣除。目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是对于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税前一次扣除,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则不限制金额,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这个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的标准依然是规定用途的10万元,多年来没有改变。 

总之,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只剩下一个月了,时间很紧,因为受众较少,这部分政策可能大家会比较生疏,有什么问题,可以留言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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