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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表演型律师

 下里巴吧 2020-04-19

有这样一种类型律师,视法庭为舞台,在庭上极尽表演之能事,卷可以少看或不看,但表演是不可或缺的,有的能获得旁听席的阵阵掌声,使得审判长不断的敲击法槌制止,但这种类型的律师,是完全不顾审判长制止的,他会视公诉人的反对和审判长的制止为嘉奖,并以和公诉人甚至审判长开杠作为向当事人或其亲属邀功的投名状。

那么,作为公诉人,在庭上如何对待表演型律师呢?其实可以区别对待,对于“表演”时间不是过长,言语当中虽存在与案件并无直接关联内容,但未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没有必要进行制止或进行针锋相对的反驳,这样基本上两轮辩论,甚至一轮辩论就结束庭审了。

但对于将庭审视为独角戏,“霸庭”,说起来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黄河决口一发不可收拾,比如有引用国外论文来论证案件不能成立的;甚至言语当中反复对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攻击,比如有用古文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深文周纳、构陷无辜”“无事生非、没事找事”的;还有的当庭“怼”审判长的,说审判长“听得懂就听,听不懂就不是讲人话”的。对于这种类型的律师,如果审判长没有主动制止,那么公诉人有必要及时的提醒审判长进行制止,有必要的话在庭下向检察长反应庭审情况,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向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局发函,要求作出相应处理。因为这样的律师,已经超越了“表演”的范畴,行为已经明显失当,其在庭审当中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庭审规则,甚至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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