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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创业团队散伙,微信公众号能否“分割”?

 山城宫律师 202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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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开发者和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的全方位沟通、互动。

随着粉丝的逐渐增加,微信公众号的价值将水涨船高,其财产价值属性不言而喻。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对其又没有相应明确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团队自媒体创业僵持不下


2016年1月,赵某、尹某、袁某、张某四人决定组建团队共同设立经营一个微信公众号,随后四人就公众号名称、logo反复沟通商议后,以张某个人名义注册了“XX意见”微信公众号,并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

运营公众号期间,赵某四人多次分别获合体在该公众号上发表文章;涉案微信公众号截止起诉之日,粉丝数量达94700人。

在该公众号运营期间,赵某以个人名义和品牌商就公众号合作事宜洽谈签约。从创立至起诉之日,该公众号已累计收入300余万元,主要收入来源为广告文案、商品导购等。

运营公众号期间的收入所得,四人会首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招商费、稿费、编辑费后,剩余部分再平均分配。

随着微信公众号的进一步发展,四人对于公众号的运营模式以及分配方式发生分歧。2017年7月,赵某前后两次修改了微信公众号公共密码,遭到另外三人的不满。

发生争议后,赵某曾退出来四人群聊,并删除了微信公众号的四人合体署名文章以及另外三人的个人栏目。

随后,尹某、袁某、张某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对微信公众号运营期间的收益进行分配。审理期间,三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折价补偿原告方各100万元,分割该公众号共同运营期间产生的收益。

四人共同运营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到底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微信公众号是否具有财产性价值?

某一方退出微信公众号运营时,涉及的相应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合伙运营微信公众号应当分割

01.四人构成个人合伙关系

法庭上,原告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由原被告共同经营,是双方合伙的载体;

被告则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由被告申请,应归属被告,原告仅是撰写投稿文章。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

但究其实质,原告方与被告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

原、被告以劳务形式出资,合伙经营涉案微信公众号,对经营活动共同商定、执行和监督,对合伙财产按约分配,共负盈亏,已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

因此原、被告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02.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属性认定

原告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有众多粉丝,是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被告则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是免费申请的,其本身依托于微信平台,不具有商业属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具有独立性。

同时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不再是简单的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而是作为与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为品牌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较大价值性。

所以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03.涉案微信公众号的价值确认

一审期间,专业评估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了价值分析,认为该微信公众号使用权在价值分析基准日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最后,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历程,以及涉诉后曾停更、粉丝数量变化等综合因素,静安法院遂以340万元为基础,酌定赵某向尹某、袁某、张某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

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先前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一审判决后,赵某提起上诉,认为四人之间无合伙关系,三名原告仅仅是向被告所有的涉案公众号提供稿件的撰稿人。

同时,即使构成合伙,依据《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协议》,公众号本身不得发布广告信息,故涉案公众号所得广告收入均为违法收入,其本身并无合法商业价值。

上海二中院二审认为,现有足以证实四人存在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成立口头合伙关系。

此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就不得发布扰乱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的广告信息的规定,系腾讯公司就公众号平台运营的管理规范,并未禁止公众号发布合法商业广告信息,亦不影响公众号具有财产价值。

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伙自媒体创业需注意

目前,多人合伙进行自媒体创业的不在少数,创业期间产生分歧在所难免,怎么样在产生分歧的时候避免陷入僵持,避免创业半途而废。

01.订立书面协议

本案中,由于四人只是口头约定了合伙创业,没有书面协议约定分配方式,公众号的收入分配以及所有权归属成为争议焦点。

需注意的是,个人合伙一般是以书面协议为原则,口头约定为例外。

没有书面协议时,一旦某一方不认为构成合伙关系,将会给其他方带来巨大的证明责任压力。

02、合伙时尽量以公司为载体

多人合伙自媒体创业时,共同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以公司名义注册自媒体账号是最好的合伙方式。

公司股权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同时注册公司时,需要提交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协议已经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约定,发生争议时也相对更容易解决。

特别是微信公众号此类自媒体账号,其转让、迁移较为麻烦,当以个人名义注册时,一旦有人后续加入、退出极为不便,而公司的加入和退出相对更为简单和规范。

·END·

山城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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