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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精彩案例

 wtq豹王 2020-04-20

来源:京师律师

案例一

当事人诉称:律师出庭3个多小时只说了两句话,导致案件败诉。 

律师辩称:已履行合同,当事人要求退费没有依据。

案情:

萨先生认为律师出庭3个多小时只说了两句话,导致案件败诉。萨先生打完官司后,又将**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法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萨先生要求退还代理费的请求。

2002年5月27日,萨先生就自己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委托该所的律师担任代理人,双方就委托权限、相关费用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萨先生先后两次支付了2000元代理费、2000元办案费。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胡某到法院参加了诉讼。但最终萨先生败诉。

今年2月,萨先生起诉到朝阳法院,认为胡律师对案件不负责任,出庭3个多小时只说了两句话,所以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2000元代理费、1800元交通费。**律师事务所则认为,律师胡某履行了代理人职责,参与了陈述事实、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萨先生要求退还费用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后,萨先生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调查审理后支持了**律师事务所的辩解意见,认为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庭陈述事实、进行辩论,依约全面履行了义务。

案例二

当事人诉称:律师贻误起诉时机导致败诉,要求赔偿236万元。
律师辩称:当事人自己拖延以及不恰当行为造成最终损失,与律师无关。 

案情:

原告称,李某律师作为执业律师,在原告委托其办案后,理应明知担保期限临近,应抓紧时间起诉,由于其过失,导致案件中的借款担保人被法院判决免除保证责任。由于借款人不知下落,担保人又被免除了保证责任,造成原告执行不能,索款无着。原告故将自己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索赔236万元(其中借款本金232 万元、律师费1万元、诉讼费3万元)。

被告**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则在法庭上辩称,原告委托李某律师代理诉讼,支付1万元律师费均在2008 年2月,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是导致担保人免责的原因,李某律师不存在过错。导致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拖延办理委托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所致,执行案件终结是因为原告怠于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主动同意法院对其终结执行所致,与李某律师的执业行为均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建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发生在2007年12月8日。如之后及时提起诉讼,借款保证期间尚未过,担保人将不会免责。李某律师作为执业律师接受委托后理应勤勉尽责,应注意到代理借款诉讼中可能存在的保证期间问题,其根据诉讼立案的需要应提醒、催告委托人办理书面授权手续、预交诉讼费,在被告**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应认为李某律师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催告义务,对原告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迟延起诉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体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法院认为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3.2万元并返还原告2.73万元。

案例三

当事人诉称:律师没有尽责,违规收费,律师被收买,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

律师辩称:变更诉讼标的,是考虑为原告节约诉讼费,原告不能“忘恩负义”。   

案情:

庭审焦点

1.委托过程充满欺骗?原告:整个委托过程充满欺骗,我经原同事介绍认识了被告龙律师,我向其介绍事件经过并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就表态说:这些证据就足够了,这官司有70%以上的把握赢,没把握我们是不会接的。而在这之前的几位律师都告诉我说,这官司不好打,因为证据有瑕疵。

律师:原告前来办理委托手续时,没有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在判决结果出来前,我们也从不会向当事人承诺官司一定能够赢,当然没把握的官司我们也不会接。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10万元,没有超出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是合法收费。

2.诱导原告向法官行贿?

原告:签订合同后,被告龙律师就说:我要去请法官吃饭或给他送点礼,这些人一餐饭要好几千,这费用是要你出的。因为我们是朋友介绍的,我也就跟你说实话,惠阳的法官我不熟,我也要通过别人去请,你有门路的话就自己去,不用我转手。如果是惠城区法官或中院的,他们都和我称兄道弟。

被告:不存在任何原告声称的诱导欺诈行为以及诱导原告向法官行贿问题,原告必须用证据说话,否则将追究你诽谤责任。自始至终,本所律师均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只完成十分之一工作量?

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被告以节省诉讼费为由要求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2035002.6元。原告发觉被告并未认真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便在一审后解除了与被告的委托代理合同,但被告还是按人民币2700万元诉讼标的收取原告的一审代理费10万元整。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的委托代理的案件的实际所做的工作为诉讼标的人民币2035002.6元整,只是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诉讼标的十分之一。

被告:原告所称“被告与原告委托代理的案件的实际所做的工作为诉讼标的人民币2035002.6元”没有任何依据。经协商,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2月9日签订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协议》,在《协议》中,原告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一审阶段的合同义务,原告没有任何异议。

案例四

当事人诉称:律师将证据丢在被告家,要求其赔偿45 万元。

律师辩称:原告自己弄丢的,自己只是陪同前往。

案情:

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去送传票,却将当事人的证据原件丢在了被告家,如今,律师及 其事务所被自己的当事人告上了法庭。昨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李某诉称,被告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某曾是他的代理人,他起诉杨某、王某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 年6 月19 日在荥阳市法院立案。当年7 月24 日上午,律师张某和荥阳法院的工作人员到杨某、王某家送传票时,张某将他的证据原件遗忘在了杨某、王某家里。李某因此将张某及其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索赔45 万元。

律师张某表示,李某的证据原件并不是他弄丢的。事发当天,李某开车去了两被告家里,作为朋友和代理人,他只是陪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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