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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出手的刑事责任差异分析

 我心依旧年青 2020-04-20

序言

一言不合就出手后,为什么有的人只是被公安机关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有的人却被列为涉嫌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的被告人,甚至有的被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原因是发生殴打的具体情境不同,相应的后果也就有所不同。行为人是事先约定殴打,还是临时起意;是双方互相殴打还是一方殴打、另一方挨打;各方参与殴打的人数多少;参与人员是否持凶器殴打;是否造成对方伤势以及伤势鉴定的结论,等等都是影响殴打行为是否涉罪、具体罪名认定以及法定量刑幅度高低的直接影响因素。

本文以我所办理的真实案件为例,旨在从伤势鉴定的角度探讨刑事辩护技巧,分析伤势鉴定结论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的重要性,从而引导辩护律师在众多繁杂的证据中抽丝剥茧,找寻改变案件定性、降低量刑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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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定性从故意伤害罪

改变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思考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四种客观行为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行为容易混淆。

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更强调主观状态的随意性,即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

从客观行为上分析,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手段方法多种;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行为表现形式较为单一,具体案件中区分是否持凶器、是否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殴打的对象是否是特殊人群、殴打行为是否引起他人严重后果、是否在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从侵犯的客体上来看,故意伤害罪仅伤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行为除了会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外,还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破坏。

实践中,除上述主客观差异之外,区别故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的行为与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的关键在于造成被害人的伤势情况。如果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及以上,则殴打行为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被害人的伤势仅构成轻微伤,则殴打行为仅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在我所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2019年某日犯罪嫌疑人持刀殴打被害人致其受伤。根据中央政法四机关文件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害人的伤势属轻伤,故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针对被害人的伤势情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系已废止的文件,依据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左手小指环指伸指肌腱断裂”为轻微伤,故犯罪嫌疑人持刀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仅涉嫌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我所的辩护意见,将该案事实定性改变为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定性从故意伤害到寻衅滋事的改变,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会有较为明显的下降。本案中,辩护人从细微处甄别出鉴定机构对伤势鉴定标准运用错误而导致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错误,巧妙运用了伤势鉴定结论成功改变了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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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涉及伤势的量刑辩护思考

在我所办理的另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2019年某日犯罪嫌疑人因琐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了被害人,犯罪地点在山东省境内;经鉴定机构鉴定,根据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害人“左侧面额部皮肤瘢痕长度累计5.3cm”,属轻伤,故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致被害人轻伤)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简称《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有七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对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势严重程度及被害人人数为入罪标准,即“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认定为“情节恶劣”。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具有《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七种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随意殴打他人……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结合前述量刑指导意见,在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伤势情况对于案件的量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量刑起点为基础,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比较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量刑会加重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刑期。

依据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被害人的伤势未达到轻伤标准,对犯罪嫌疑人可以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随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部门出具了情况说明,并采纳了我所的辩护意见,将该节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持凶器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从而为犯罪嫌疑人创造了从轻的量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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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行为所涉罪与非罪的界限

殴打他人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符合刑法的入罪标准。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多从伤势状况、情节严重程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次数、行为的手段、行为后果、被殴打的人群特征、案发地点特征、持续时间等进行细化规定。如果单次的殴打行为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但是纠集他人三次以上随意殴打他人且未经处理的,根据《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六条,即可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因为婚恋关系、家庭纠纷、邻里关系、合法债务纠纷等引发当事人对特定对象实施了殴打、辱骂、恐吓行为的,一般不做入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除外。

综上,在行为人实施殴打行为的刑事案件办案中,辩护人应当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结合案件证据材料,重视伤势鉴定在案件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寻找辩护切入点,从而为被告人争取适当宽缓的量刑。


作者介绍

文 / 王媛媛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

恒都 · 商业诉讼事业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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