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易美玲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易美玲律师团队 近年来,“结婚后买房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念已被越来越多人熟知了,但,是不是结婚买的房子一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呢?那可不一定。 「案情介绍」: 2011年,男女双方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2013年,生下一子。 2015年,因男方所在村拆迁,购买拆迁安置A小区房屋一套。 2016年,因对男方不满,女方带着儿子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 2017年,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2018年,法院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并判决A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女方无权分割。 「案情分析」: 本案中,拆迁房确属于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一般人都会认为结婚后购置的房屋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为什么最后法院会判决该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与女方无关呢? 原来,男方在2006年(与女方结婚前)建成房屋一间。在本次拆迁中,拆迁补偿针对的正是男方2006年建成的这间房屋。拆迁前,《拆迁协议》中给予男方一笔经济补偿,但是男方只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而将大部分经济补偿换取A小区房屋一套,即涉案房屋。 因此,法院认为: (1)男方在2006年建成的房屋该套房系婚前建成的,应属于男方婚前财产,即男方的个人财产; (2)涉案的A小区房屋虽然是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由于购置房屋的钱款并不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而是男方在结婚前建成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应该获得的补偿款置换而来,因此全部购房款相当于全部系男方个人财产(即被拆迁的房屋应获得的补偿款)支付; (3)涉案的A小区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全款支付购置,因此该房屋系属男方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 「律师说法」: 婚后购买的房屋,为什么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了呢?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车辆、保险等财产、投资的公司股权、股票、基金及银行存款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完全利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或投资所得。 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购置财产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婚前已经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那么该财产或投资性权益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的男方利用婚前自建房置换取得涉案的房屋,正是如此。 「知识延展」: 一、我国《婚姻法》第18条也规定了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回归文中案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男方在2006年建成的房屋,建成的房屋理应判定属于男方一方的财产。 简单理解,女方要求分割的涉案A小区房屋只不过是男方在2006年建成的房屋的替代品,因此法院判定仍属于“婚前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女方自然无权分割。 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结婚后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只要是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无论在结婚后多少年,个人财产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财产归属于不会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三、婚前财产,结婚后容易发生混同,需做好隔离,方可避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很好地保护了婚姻中的个人财产,但是根据财产的属必不同,有些财产极易发生混同。 混同,即混淆、融合,无法分辨。 比如,在法律实务中,现金就极易发生混同,只要我们的账户里的资金处于流动状态,通常我们就很难分辨出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到底是结婚年已经存入的还是婚后流入的。此时,只要我们无法证明钱款的存在时间,司法实践中便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要想保护婚前已通过个人努力取得的财产,就势必在结婚前聘请专业律师做好相应的财产隔离规划,方可在起到避免发生上述类似混同的作用。 内容来自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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