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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有效办理(四)

 建喜图书馆 2020-04-21

第四讲

如何有效办理刑事公诉案件的思想准备


今天分享【刑事公诉案件的有效办理】第四部分——如何有效办理刑事公诉案件的思想准备。

【第4讲】办理刑案的思想准备 来自有同说法 11:33

01

树立法律人思维意识

Law

我们的主题是怎么样办好一个刑事公诉案件。刚才提到的问题,大部分都是理念、环境上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第一个也是最重要就是,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法律人的思维意识。就是一定要记住法律人,不管是作为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我个人觉得一定要是一个从专业上干净的、纯粹的人。如果失掉了这个,你的专业水平再高,最后只能让你做的坏事更坏,不会说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只能叫做一个专业的、通过法律这种方式来满足私欲的人,实际上就是变成了一个很坏的人。所以我觉得,第一点,必须是在思想观念上具有属于法律人的专业的、纯粹的、干净的理念,这是最重要的。


02

社会人

Law

第二点,我们今天毕竟讲的是律师,所以我们不可能像检察官、法官,因为检察官、法官不存在要去找案子的问题。公安送过来案子,那就是其工作职责。但作为律师,其还是有需求,就是要具备一定的社会人的素质。作为刑事律师也是一样的。但刑事律师,又不可能说问别人,“你们家有没有人犯罪?”,实际上这样是很忌讳的,也是不可能的。

那么作为刑事律师,我个人的想法是可以把一些平台、渠道用起来。如:个人微信号、事务所的公众号上面写点专业文章等。核心问题不是说,去问别人家出事没有。核心问题是这就像是一张名片一样告诉别人我一个专业的律师,然后我的刑事案件的办案水平是比较高的,通过这种方式让大家来了解你、理解你。
比如说,年轻律师这个时候还没有划分成某个领域的律师,我觉得是什么东西都可以学一点的。因为对老百姓来说,他就觉得律师是做跟法律有关的。甚至我经常有朋友咨询我,公证怎么办理?那房产过户怎么弄?虽然你觉得这是超出律师的工作范围,应去找公证处或者说问下房管中心,打个电话就可以了。但百姓会觉得,律师是跟办手续相关的,因此要潜移默化的让别人意识到你是一名律师。我觉得,作为年轻律师可以去做一些这样的宣传。

另外的一个宣传方式,就是让别人知道你,就是包括参加一些会议等,这些也是有帮助的,这是属于社会人的这个角度。当然就是一般的吃饭等活动,为人处事的基本要素要有。比如说,别人一块吃饭,几个老总都在那儿,你半天就一直坐在那儿吃,没有想着敬酒或敬茶,我们说一个人的综合素质体现在细节上面。这种场合不用想成我是在应酬,实际上就想着我要有一个基本的礼貌,只要做到分寸掌握好,我觉得就是OK的,就是没问题的。这是第二个方面,不是最重要的。


03

办理刑事公诉案件

Law

理论武装


首先就是理论的武装。实际上是刑法学的理论,从刑法学的结构来说,其是最简单的,四构成要件,其比民商事法律的话,相对来说更简单。民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当中,对同一个事情处理可能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可能都不一样。如果你在深入去查一些更细致的法律,比如《物权法》等,又有矛盾的地方,然后理解方式上面可能又不一样,有的时候会很困惑,你需要去查很多资料。但是刑法不一样,因为其是有统一的一本法律。

因此刑法的理论,我个人觉得,一方面就把刑法的教材,包括张明楷老师,包括以前学的时候用的刑法学教材,只要是学过法律的,我觉得这个基本理论的功底还是有的。这是教材。

第二,就是《刑法》。我们推荐,《刑法一本通》和《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因为每年存在修订的话,会不停的出新的版本。实际上这已经不是理论,其更像是一个工具书。我国法律不像德国法律,德国的法律其条文可能是比较晦涩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或者在这个圈里面的人,你才能够去理解。而我们国家的《刑法》,其看起来,普通大众基本上也还是看得懂的。只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像《刑法一本通》,比如说我现在随便翻到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市场期货罪,什么样的行为是操纵?会有司法解释,单独或者合谋,那么具体的表现有哪些?法条上如果没有说清楚的问题,在实践中遇到了争议,所以说最高法、最高检会出一些司法解释来予以解释。所以这就叫做工具书。

我觉得就是我们不一定要把条文全部背住,但是你需要知道的是,在遇到问题的时候,我在哪里去翻阅,怎么去查阅?现在互联网又比较发达,查阅的方式是很多的。具备基本理论的话,就把刑法教材的总则读透读通,然后再具备两本书,《刑法一本通》与《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不存在太多的理论知识,诉讼法就是告诉我,第一要做什么,第二要做什么,第三要做什么,这个跟着法条走就行了,这就是一个熟悉程度。

比如我拿到一个案件,我们现在就说简单的,自首是刑法67条,但是我拿到案件以后,我怎么去确认这个人有没有自首?就要回到《刑事诉讼法》来看,这个人第一次讯问时间是多久,第一次是写的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他的立案时间是多久,他的询问时间是多久,然后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是怎么说的,他是主动到案的还是属于公安机关去把他抓回来的。实际上这个看起来好像是细节的问题,可能就会影响到这个人能不能适用刑法当中67条的规定,这就是程序的重要性。

比如说,我不知道案件程序,我看完案卷后,我没有重视到立案时间是一个重点、第一次的接受询问的时间是一个重点,被害人第一次的笔录的时间是一个重点。为什么我说是重点,因为还是需要有一个结论意识,因为我想去找他有没有自首的情节。我不能说,我认为他是自首,一定是要有依据的,这些就是你要去找辩点的一个方式方法。

所以理论主要是《刑法》总则上面的理论,因为所有的分则上的每一个条文,其如何构成都源于总则的规定或者说是总则的思维方式。两本工具书,即《刑法一本通》与《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而且当你看多了以后,你就会有感觉。比如说鉴定,现在好多律师开始重视起鉴定了,有关于鉴定的专业的直播课。你当然可以去听一下,但实际上你真正的把这个东西搞通,因为有的时候听课,就是可能当时会给你一种感觉,但你真的把这个东西掌握没有,我觉得是还是要回到案件本身和你自己去翻阅具体的条文,因为只有具体的条文才是具有说服力的。那么《刑事诉讼法一本通》里面,就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与具体问题的解释》,关于鉴定这块,哪些鉴定可以适用,哪些鉴定直接是可以被排除的,我不去听直播课,我就直接把这一块法院对于鉴定如何审查,其审查标准是什么,再对着你的案卷的那份鉴定来认认真真、细致地来找,这些就是硬伤。将来写给检察官的法律意见书也好,在法庭发表的辩论意见也好,这就是有依据的在发表意见。

比如我这个案件,属于一个什么情况,然后根据某条某款,不符合鉴定的构成要件,或者主体不合格,那像这种是排掉。这个证据,哪怕写的再漂亮,直接被排掉,那么你就需要去回到法条的本身、司法解释的本身。这就是我说的理论加了法条,这是第一点。就是在看所有的案件的时候,一定不能够脱离法条,这不仅仅是对辩护人,按理说是对每一个从事刑事诉讼工作的人,他都是最重要的。这是第一点。

因篇幅限制,本讲分享到此。关于【办理刑事公诉案件】的更多内容,将于下周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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