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是征地的具体实施主体? 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征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两级主体两级部门。 (1)市政府及其土地局。 (2)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土地局。 二、征地,主体的合法性 (一)乡(镇)政府是否能合法征收土地? 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规定,征地的具体实施只能是国土资源局。 乡(镇)政府无权实施征地。因此,征地是非法的。 乡(镇)政府不是征地的主体。如果它发布移民安置计划,公告或补偿协议,则没有法律依据。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规定:“征地计划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和被征收土地的征地权。批准文号和收集应予以批准。土地的用途,范围和范围应当是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农业人员的安置方式和征地补偿的期限,在乡(镇)和村所公布。土地被收购。 “ 在征收实务中,常见的“以租代征”,是指乡(镇)政府非法实施征地。 (二)区政府及其土地局是否负责实施征地?答案是否定的。 1、土地征用,土地供应转移或转让。 2、法律授权给市、县级政府,让其拥有国有土地的行使权。 3、虽然区政府属于县政府,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金融系统政府。它不能支付土地补偿费和收取土地转让费。 (三)是否存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否是征地主体?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能否成为土地征收的主体,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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