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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的税务问题

 潇洒叔 2020-04-23

导语

笔者在上一篇文章(取得的分红纳税情况分析)中就公司分红问题进行介绍,本文中,笔者介绍一下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的税务问题。

本文所指的股本,是指股东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注册资本。本文所指的资本,是指股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注册资本。

作者:刘世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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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摘要

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并根据股东的性质由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目标公司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企业股东的资本(股本),免征企业所得税,能增加计税基础;

3.目标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东的资本(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于目标公司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东资本(股本),自然人股东享有溢价收购免税政策;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东资本(股本),自然人股东享有分期5年的递延纳税政策;

6.目标公司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合伙企业股东的资本(股本),合伙企业不享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分配比例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本文字数:5753

阅读时间:18分钟


正文



01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简介


01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为会计中的一个科目,并非专门的法律概念,其记载企业从留存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盈余公积对应的法律概念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两者均列入盈余公积科目。下文中,笔者所指的盈余公积,如无特别注明,包含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积金的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1.法定公积金

(1)强制提取

目标公司从当年税后利润中必须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这是盈余公积科目金额的主要来源。只要公司当年盈利,就必定会产生盈余公积。

(2)强制提取的限制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用途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注意:盈余公积不得用于现金分红,只能进行“股权分红”。


(4)转增资本的限制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也就是说,盈余公积不可能全部转增资本。

2.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无需强制提取,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自行决定。任意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在转为资本时,无数额限制,可全部转增资本(股本)。

(二)未分配利润

1.定义

如同盈余公积一样,未分配利润为会计中的一个科目,并非专门的法律概念,其记载企业从留存净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后的余额。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条文的描述,未分配利润为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说,未分配利润就是公司账上可以用于现金分红的数额。


2.用途

(1)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如未分配利润在当年未用于分红,一旦后面几年公司发生亏损,未分配利润的余额将逐步减少,可供分红的余额也相应减少。

(2)现金分红

直接分配给股东,分配后账上的余额减少。

(3)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此时,账上的未分配利润余额不变,留存在公司,不做分配。

(4)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本)

相当于进行“股权分红”,转增后,未分配利润余额减少,实收资本金额增加。

02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涉及的税费


从上述规定来看,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均可用于转增资本(股本)。

01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的性质


目标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行为,实际上是目标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故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性质,就是目标公司对股东进行股权分红。

小贴士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年)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02

涉及税费


股权分红仅涉及印花税与所得税,所得税根据股东的性质决定是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而言,“营业账簿”对应的应税金额为目标公司的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的总和。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时,实收资本的金额增加,故应当以转增的金额按照“营业账簿”万分之五标准缴纳印花税。

2.所得税

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缴纳的所得税问题,下文中我们详细论述。

03

企业所得税


对于目标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并无详细规定。

但笔者认为,基于居民企业的分红免税政策,以及货币增资行为不征税规定。企业股东取得目标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资本(股本)时,相当于先取得货币分红,然后以该货币进行增资,两个环节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能增加计税基础。

04

个人所得税


01

征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目标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自然人股东的税收优惠政策


1.溢价收购免税政策

对于自然人股东溢价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在收购后将目标公司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在特定金额范围内不征个人所得税。

特定金额范围是指,自然人股东收购价高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如收购价高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所得者权益总和(即高于净资产),则“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全额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主要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股东在收购时所支付的价款,交易对方已经缴纳所得税,因此股东取得的是完税后的资产。故此时转增资本如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就重复征税了。


 

法条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 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 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递延纳税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法条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三、 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二、 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03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05

合伙企业股东问题


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目标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股本)所得税问题,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性质,确定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适用政策。

如上文所述,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的性质,本质上属于“股权分红”合伙企业在取得“股权分红”后,根据合伙人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各个合伙人在取得分配后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

01

企业合伙人


对于企业合伙人而言,因其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故无法享受分红免税政策。因此,在合伙企业取得“股权分红”时,企业合伙人应当将按分配的比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02

自然人合伙人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其取得“股权分红”时本身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在合伙企业取得“股权分红”时,自然人合伙人应当按将分配比例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在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情况下,是否能享受溢价收购免税政策以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递延纳税政策?

笔者认为,上述政策均针对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情形,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税收减免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权减免税收。因此,在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情况下,均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03

合伙企业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之外,非常吃亏。

★ 总结 ★

通过上文分析,得出结论:

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并根据股东的性质由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目标公司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企业股东的资本(股本),免征企业所得税,能增加计税基础;

3.目标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东的资本(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于目标公司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东资本(股本),自然人股东享有溢价收购免税政策;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东资本(股本),自然人股东享有分期5年的递延纳税政策;

6.目标公司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合伙企业股东的资本(股本),合伙企业不享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分配比例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股权专业律师;致力于股权交易、投融资并购、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业务,擅长重大复杂诉讼与仲裁业务,尤其是对赌纠纷、股权纠纷案件;刘律师秉持技术驱动法律理念,在服务中侧重法财税一体化服务,综合考虑法律方案与财务、税务及其他专业领域衔接,一站式解决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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