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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养廉银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它带来了哪些影响?

 黑龙江波涛 2020-04-23

“养廉银”是清代雍正皇帝于雍正二年(1724年)为避免官员贪污,而制定出一套高薪养廉的制度。所谓“养廉银”,正如创立者雍正所说:“因官吏贪赃,时有所闻,特设此名,欲其顾名思义,勉为廉吏也”,其用意就是欲借高薪,来培养官员廉洁的习性,继而避免贪污事件的发生



据《清稗类钞》所载:“雍正间,耗羡归公,定直省各官养廉,其端则发于山西巡抚诺敏、布政使高成龄”,“养廉银制度”是由山西巡抚诺敏、布政使高成龄提议并促成的。雍正二年,山西巡抚诺敏奏请雍正:“请将山西一年所得耗银提解司库,除抵补无着亏空外,分给各官养廉”,希望将今年山西各府州县所征收的火耗银全部收归到省司库中,以此来填补山西历年之亏空,而为避免各府州县的官员出现不满的情绪,若是在完成亏空的填补后,还有剩余的,则将其发给官员作养廉所用。

此后,雍正御览此奏章后,他认为此举甚好,有“上不误公,下不累民,无偏少之弊,无苛索横征之扰,实通权达变之善策”的好处,因此降旨允行。随后,诺敏在接到雍正允行的旨意后,遂就规定了山西各州县今年要缴纳的火耗银,即每一两赋税银,就要上缴二钱的“火耗银”。之后,诺敏得火耗银43万余两,除去填补亏空的20万两,官员养廉的11万两,及用于地方公费的9.2万两,还结余2.8万两。



(Ps:所谓“火耗银”,《清史稿》对此的解释是:“盖因本色折银,镕销不无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费,州县征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补折耗之数”,大意就是在清代,百姓在缴纳赋税之时,多以零碎的散银来缴纳,但是清代对于入国库的税银的样式、重量、造型等都是有着严格的限制的。由此,对于这些散银,地方州县在征收上来后,只能是对其进行重铸,将其镕铸成符合朝廷要求的大锭银两。

但是,因是重铸,所以在熔铸的过程中,必然是会出现损耗的,同时,地方州县将熔铸完成的税银运往京城,送入国库的这过程中,也是需要花费不少的护送开销的。而对于这些额外花费的银两,朝廷显然是不会承担的,只能是由地方州县承担,可试想,地方州县会承担吗?答案是不会。如此,在朝廷不愿意承担,地方也不愿意承担的情况下,只能是让百姓来承担。而这个由百姓来承担的在缴纳赋税的过程中所多出的银两,就是所谓的“火耗银”。

简单的说,“火耗银”就是地方州县为弥补所征赋税银两在熔铸过程中所出现的损耗,及在运输税银时所额外花费的护送开销,在国家法定税赋,即正税之外的额外加征。



可以说,诺敏所提出,并实施的“火耗归公”的成效是极为显著的,从山西省实施的效果来看,它确是能填补地方的亏空,从而缓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压力,并且还能让地方财政得到盈余。由此,基于“耗羡归公”能让清廷本已匮乏的地方财政问题得到较大的缓解,雍正二年七月,雍正决定在全国推行“火耗归公”,将明朝以来的“火耗”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正式对全国进行明文征收

“耗羡归公”的内容就是:将各州县所征收的“火耗银”统一上交所属省的藩库(中央在地方设立的国库),然后由各省督抚来进行分配,或用于填补地方亏空,或用于官员养廉,或用于地方公费。而其中用于官员养廉的,就是所谓的“养廉银”,当时各级官员“养廉银”的数目由各省督抚根据其所属官员的品级,及各地事物的繁简程度来确立。

为什么要推行“养廉银”制度?

首先,雍正推行“养廉银”的根本目的,就是希望借有高薪来养出百官的廉洁。那雍正之前的官场,百官就不廉洁吗?当然不廉洁。熟悉清史的人都知道,清代明后,其沿用了明代大部分的制度,其中就包括“低俸制度”,且清代所实施的低俸,较之明代更甚之。



清制,京官的正俸由俸银和俸米组成,而地方官的正俸只有俸银,而无俸米。京官、地方官的正俸皆按“中外大小文员,八旗官员,按品级给与俸银”,即以品级的高低来进行发放。

据《清会典事例》所载,京外官的各品级官员的俸禄具体数目如下所示:

“正、从一品,俸银一百八十两,米一百八十斛;正、从二品,俸银一百五十五两,米一百五十斛……正从七品,俸银四十五两,米四十五斛;正、从八品,俸银四十两,米四十斛:正九品,俸银三十三两一钱一分四厘,米三十三斛一斗一升四合,从九品,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米三十一斛五斗二升”

从这段记载,我们可以看出,清代官员的俸禄是真的很微薄的,以正七品的地方知县为例,其一年的正俸就只有45两,平均下来每月就只有3两多的俸禄,试想用这点微薄的工资,如何去支撑起他雇佣师爷、皂吏、管家、家丁、奴婢等的费用呢?正如清代御史赵璟所言:“若以知县论之,计每月支俸三两零,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如若按照当时一般官吏的生活标准来算,知县一月的俸禄最多只能够支撑其五六天的开销,剩下的二十余天,只能是吃糠喝稀。



但是,试想多数官员怎可能会去吃糠喝稀呢?他们那么辛苦的考上科举,为的可不是继续过着贫穷的生活,而是为享受那荣华富贵,做那人上人。因此,在朝廷发放的俸禄不足以让他们过上奢侈的生活的前提下,为了过上这奢侈的生活,他们自然而然的就会想到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贪赃枉法,去横征暴敛,以此来为自己谋“福利”。

试想,当清朝有近乎一半的官员都是一群不知治理地方,为民做主,直知贪赃枉法,横征暴敛的贪官污吏,你说会怎样?显然,清朝肯定就会被弄得是吏治腐败,地方废弛,民不聊生,赋税锐减。而若是任由这些问题长时间的存在,则势必就会危及到清朝的统治,甚至是让清朝陷入亡国的境地。而事实上也的确是如此,至雍正登基时,清朝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其财政是出现了严重的亏空,且吏治更是败坏到极致,离亡国不久矣。

此时是“州县重敛于民,上司苛索州县,一遇公事,加派私征,名色繁多”,地方官对治下百姓是巧立名目,横征暴敛,而京官则对地方官是索求无度,一遇地方官上京办事,就竭尽所能的想捞上一笔,如地方官要想让六部办事,就得奉上“部费”,地方官要想官运亨通,夏天就要给京官冰敬,冬天则要给炭敬。总之,此时无论是京官,还是地方官,他们是只知想尽办法的去掠夺民间的财富,而丝毫不知为民请命。由此,至雍正朝,整顿吏治问题已是势在必行,如若再不整治,清朝真的就离灭亡不久矣。



但是,正如上文所说,清朝吏治会如此腐败,这虽有多种原因,但这绝对是与官员的低薪是分不开的。试想,一个官员每月的俸禄都不够自己养家的,只能是维持五六天的正常开支,你还能奢望他去廉洁奉公,去为民请命吗?平心而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因此,对于雍正而言,他要想整顿吏治腐败的问题,首要解决的就是官员的低薪问题。正如雍正所言:“若图稳之好听……又不管其养资,但泛言不许扰害地方百姓,恐众属员未必诚服”,意思就是如果只是一味的养格官员要廉洁奉公,而不去管官员的俸禄是否能支撑其日常生活开支,官员势必不会去服从。由此,基于这种原因,雍正实施了“养廉银”制度,给官员发放养廉银,让其可以依靠这个来维持日常生活,而不需依靠贪污受贿来满足其生活所需,从而改善吏治,让吏治变得清明

当然,雍正推行“养廉银”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让自己接下来的严打贪官污吏的雷霆行动变得名正言顺。毕竟,如若在以往还是实施低薪的时候,雍正推行严苛的反腐措施,百官势必就会以俸禄过低,无法养家为借口,去阻止雍正的反腐。而若是实行了“高薪养廉”的政策,那百官显然失去了贪污的理由,由此,雍正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实施反腐行动。


而事实上也却是如此,自“养廉银”推出不久,雍正就下令:“倘再有私收规礼者,将该员置之重典,其该管之督抚亦从重治罪”,就是今后谁还再敢贪污索贿的,只要让我知道,必严惩不贷,而其所属督抚亦要被严办。

“养廉银”的发放范围

最初,雍正所实施的“养廉银”主要是针对督抚以下,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知州、知县等地方主官。但是,这种针对性不可避免的就会引起一个问题,那就是让京官的心里开始变得极为不平衡,隐隐有了躁动的趋势。想来也是,京官与地方官同朝为臣,地方官每年能享受至少百两,至多万两的养廉银,而京官却什么都没有,俸禄照样的低,生活照样过不去,试问谁能服呢?

如此,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雍正六年,雍正对京中文官实施了双俸制度,即领取双份俸银和俸米,同时也实施“养廉银”制度,但有别于地方文官是从“火耗银”中获得的,京中文官是从各省上缴银两和国库盈余银两中获得的


此外,雍正年间,对于武职也会发放“养廉银”,但相对于文官,其数目要低的很多。

到了乾隆年间,“养廉银”发放的范围被进一步扩大,雍正年间曾不被包括佐贰杂职,如同知、通判、县丞等被纳入到“养廉银”的发放范围中,自此清朝只要是官,无论是京官,还是地方官,不论文武职,皆有“养廉银”。

“养廉银”的发放数目

雍正年间,地方官“养廉银”的发放是以各省“火耗银”的多寡、官员职位的高低、管辖范围的大小、富贫及地理位置的冲僻、所辖事务的繁简等为基准的,因此各地地方官所获得的“养廉银”的数目是不一样的,以雍正十二年为例,各地总督养廉银少者1.5万两,多者3万两;巡抚少者1万两,多者1.5万两;道知少者1500两,多者6000两;州县少者400两,多者2000两。

同时,发放给京中文官的养廉银,则以其所在的部门为准,以雍正六年为例,分发给户部的是92300两,吏部是10000两、礼部是5000两、理藩院是2000两,因此如户部的官员,他们就能瓜分这92300两白银,而其中拿的最多的就是户部尚书、侍郎,他们各得17200两,其次是司员、笔帖式,他们各得1400余两,最后则是各司库郎中、员外郎、主事、大使、库使等,他们共同瓜分剩下的“养廉银”。



此后,到了乾隆年间,因乾隆认为“各省督抚养廉银有两三万两者,有仅数千两者,在督抚均属办理公务,而养廉多寡悬殊,似属未均”,其意就是地方官员皆为朝廷效力,没有必要厚此彼非。由此,自乾隆二十五年始,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知州、知县、同知的养廉银就都有了一个大概的范围,如总督的“养廉银”在13000至20000两之间,巡抚在10000至15000两之间,布政使在5000至9000两之间。

此外,对于武职,雍正年间是没有定额的,且发放的数目也不详。但是到了乾隆年间,武职的养廉银也被固定,如盛京将军为2300两,一般的将军为1500两,副都统一般为800两,总兵一般为1500两,外委一般为36两。

“养廉银”的影响

对于清朝而言,“养廉银”对于清廷的影响是既有利也有弊,但总体上是弊大于利的。

先来说说利。正如雍正所说:“近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而公然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甚少。是众人悛改之象,与朕期望之意相符,亦可遂朕宽宥之初心矣”,“养廉银”的发放确是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自康熙以来日益腐败的吏治,遏制住了官员的贪腐行为。而其之所以会有如此成效,究其原因在于“养廉银”的发放让官员失去了肆意贪污索贿的借口,也让雍正有了名正言顺严惩贪官污吏的理由



由此,就是在雍正这般名正言顺的对官员实施严酷的重刑下,吏治是为之一振,各地官员不再敢明目张胆的接受贿赂,而多数官员,在“养廉银”已足以支撑他日常开支的前提下,因惧怕雍正的重刑,是纷纷放弃了其用权力来为自己谋利的行为,如广西巡抚孔毓珣上任时,就对衙门节礼“尽行不收”;广西布政使刘艇琛在任时,对下属上的节礼也是“分毫不敢收受”。

其次来说说弊。“养廉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养廉,那事实上它真的能让清廷的吏治变得廉洁无比吗?答案当然是不能。它虽能让清廷的吏治变得稍微清明点,但却是不可能让清廷的吏治变得清明无比的,这点从雍正年间的年羹尧、乾隆时期的和珅,就可窥知一二,这两人贪污银子可谓是天文数字。

相反,“养廉银”非但不能彻底的澄清吏治,反而是越发的加重了百姓的负担。如上文所说,“养廉银”的来源是来自于“火耗银”,而“火耗银”则是来自于百姓,这也就是说如若地方官想要得到更多的“养廉银”,他就必须让百姓缴纳更多的“火耗银”,由此这无疑就是间接的加重了百姓的负担。



同时,清代“养廉银”还加剧了京官的贪污索贿行为,并间接的也加重了地方官对于百姓的掠夺。详细看过我如上所说的“养廉银”发放给官员的数目,我们就会发现地方官养廉银的数目要高出京官养廉银数倍,乃至数十倍以上的,如地方总督与巡抚的俸禄要比同品级的京官高出20倍以上,而同品级的地方官员俸禄也要比同品级的的京官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以上。由此,基于这个特性,这就造成,自雍正之后,京官与地方官的俸禄出现严重的失衡。

试想,京官他能眼睁睁的看着地方官的俸禄高出自己数倍,乃至是数十倍以上吗?显然不会,他们岂会善罢甘休呢?如此,当京官不满地方官的俸禄要比自己高出数十倍之后,他们就会想方设法的用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手段来从地方官的手中谋取自己的利益。

当时,对于来京的地方官员,京官是明示暗示要各种额外的“小费”,所谓“外省各官,遇有提升、调补、议叙、议处、报销各项并刑名案件,每向部中书吏贿嘱。书吏乘机舞弊,设法撞骗,是其常技。至运京饷、铜、颜料各项解员,尤受其累。自投文以至批回,稍不满欲,多方勒掯,任意需索,动至累百盈千,名曰部费”,如奏销地丁就要“奏销部费”;报销钱粮就要“报销部费”,总之是地方官办什么事情,京官都要敲诈一番。

可以说,对于地方官而言,只要他想办事,他想升官,他就必须得给京官好处,而且这好处也不是数十两能打发的,是少者百两,多者数十万万两的话费。由此,试问这些巨额的花费岂能是地方官能承担的起吗?即使是加上养廉银,地方官也是支付不起的。但是,只要地方官有求于京官,地方官就必须要支付,那地方官如何才能筹集到这个钱呢?显然就只有从百姓的手中掠夺。

综合而言,“养廉银”的发放只是对于百官有利,对清朝的统治者有利,而对于百姓确真的只是“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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