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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安全生产违法行政处罚汇总丨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百战归来 2020-04-23

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除了不出事故,还要不被处罚。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以下是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案例,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处有隐患,全省受警示。请大家举一反三,及时自查整改。

1



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类
1.无储存危化品许可经营单位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19年3月25日,安吉县应急管理局检查安吉乐泰油漆商行时,发现该商行将103箱喷漆、42桶油漆、16箱润滑剂储存在安吉县昌硕街道范谭工业园区(灵峰路西侧)1幢的仓库内。喷漆、油漆、润滑剂均为危险化学品。该商行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经营,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安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已获许可危化品生产企业超数量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19年2月21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温岭市晋浙树脂厂时,发现该厂储存甲缩醛2.16吨、环己酮1.44吨、二氯甲烷4.88吨、皮革涂饰剂4.5吨。上述数量已经超出了该厂《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载明最大储存量,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温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已获许可危化品生产企业超数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19年8月29日上午,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浙江海川化学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储存硫酸1260kg(超量储存)、醋酐5280kg(在安评报告中未列出),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玉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未按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19年5月14日,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检查瓯海区梧慈路369号南首一楼的温州三飞汽配有限公司仓库时,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化油器清洗剂存放在普通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


未经许可进行生产经营类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19年3月5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安监局检查宁波杭州湾新区恩佑清渣剂经营部时,发现该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杭州湾新区安监局依法对该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砷60桶,并罚款人民币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19年5月22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场监管局、梧桐街道安监站在桐乡市环城北路钱家木桥墙门头9号检查时,发现陈仁彪正在为一辆汽车加油,经油品抽样送检后确认为危险化学品。陈仁彪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

3.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19年4月8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杭州景优化工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经营销售乙基环己烷和甲基环己烷等危险化学品,超出了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万元,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


未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类

1.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案

·2019年6月20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杭州萧山法诺装饰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使用不防爆插座、部分电线未使用套管,以及未设置粉尘回收装置;使用稀释剂、油漆等危险化学品区域电线裸露且未使用套管,使用塑料抽油器抽取稀释剂等;喷涂车间、液化石油气仓库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2.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19年3月27日,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检查金华市科维思日化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将硝化棉直接放在生产场所,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19年3月23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检查浙江永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原料仓库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常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4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类

1.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2019年6月24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浙江信豪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未作安全生产现状评价;甲类生产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2019年6月14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宁波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固体氢氧化钾、固体顺丁烯二酸酐、高纯盐酸、精制98%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生产酒石酸系列产品,但未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固体氢氧化钾、固体顺丁烯二酸酐危险化学品存放在生产车间储罐区、自搭钢棚通道等地方,未储存在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类

1.持假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2019年7月3日,衢州市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检查衢州顺天钙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年产10万吨氢氧化钙项目(非标制作及设备安装)施工现场4名电焊工和从事热切割作业4名辅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衢州市衢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查明电焊工柴某使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衢州市衢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8月8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依法对柴清斌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6


未经教育培训类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案

·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检查余姚市国先食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对进入腌制池(有限空间)作业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未对进入腌制池作业行为进行审批,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案

·2019年5月14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检查永嘉县鸿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参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培训且考核合格,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2019年1月11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油车港中队联合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检查嘉兴市洁达电子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2018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19年7月11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检查丽水市云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7


生产安全事故类

1.机械伤害事故案

·2019年3月14日18时10分许,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5号砼搅拌站清罐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科学合理制定正确的生产操作规程,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足,对员工工作纪律管理松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案

·2018年10月29日湖州市吴兴区安监局接举报对湖州金洁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该公司老厂房拆除工程,于2017年10月24日发生一起作业工人高空坠落死亡事故。湖州金洁实业有限公司瞒报该起事故,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2018年12月18日,湖州市吴兴区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相关责任人沈某、宋某、李某、丁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3.淹溺事故案

·2019年6月1日19:33,松阳加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救生员,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松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

4.粉尘爆燃事故案

·2018年12月11日10时35分左右,台州市康勒洁具有限公司抛光车间发生一起粉尘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21人受伤。经调查,台州市康勒洁具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缺失,使用不具备电焊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电焊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台州鑫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安装的通风除尘系统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台州市康勒洁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台州鑫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

5.坍塌事故案

·2019年1月25日13时13分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的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建设工地,在进行三楼屋面构架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经调查,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经济责任制承包方式成立花园家居用品市场施工项目部,项目部主要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模板钢管扣件支撑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施工项目部未按照要求编制专项方案;对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监理单位下达的上述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未认真组织整改,在未按规定完成整改情况下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4万元”的行政处罚。

6.物体打击事故案

·2018年3月27日7时40分许,金华市婺城区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春江花园三期工程工地,发生一起施工人员被吊装途中掉落的水泥包砸中头部的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春江花园三期项目工程施工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金华市婺城区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7.高处坠落事故案

·2018年6月24日,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嵊州市综合档案馆及1601工程,发生一起作业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疏于管理,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到实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嵊州市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8


建筑施工燃气类

1.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

·2018年5月16日,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检查海盐县大桥新区滨海大道北侧的浙江沸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亿平方米瓦楞纸箱建设项目时,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时,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落实柱子箍筋的设置,且未设置内肢箍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对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5.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2019年3月12日,舟山市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虾峙镇枫华液化气储配站时,发现该站在日常经营时将11瓶YSP35.5型液化气钢瓶(满瓶)存放在储配站北侧辅助区临时仓库内,该仓库不具备储存燃气安全条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舟山市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站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9


交通运输类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运输案

·2019年4月25日10时49分,舟山市定海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检查舟山鸭蛋山码头时,发现浙L.K1525轻型厢式货车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装运油漆类货物180桶左右。该车所属的舟山志海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舟山市定海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运输经营。

10


其它类

1.危化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19年4月17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检查德清县康博消毒化工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漂粉精(次氯酸钙)采用编织袋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德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一级动火作业未落实内部审签手续案

·2019年6月18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101C车间实施一级动火作业未落实内部审签手续、动火时未对动火点周围的氨气管道进行警戒隔离,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经开区16起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注意啦

我区16家生产经营单位

因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受到了10000-30000不等的

行政处罚!

一、合肥林邦门业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合肥神气气体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合肥太通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无证上岗。

四、合肥谦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合肥宇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合肥诚丰包装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

七、安徽华正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八、合肥经开区烧锅奶奶餐饮店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安徽省恒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十、安徽传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十一、安徽兴高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二、安徽万山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三、上海延鑫汽车座椅配件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违法行为: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在较大危险性场生产经营场所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四、安徽华邦机械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十五、合肥旭日车身附件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

十六、安徽亦可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苏州相城20起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案例集中曝光!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一时疏忽事关人命!

大家来看看,

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到底因何被罚!

企业该做的事情一定要按规定做到位!

注意啦!

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因为以下违法行为,

受到了7500-37500元人民币不等

罚款的行政处罚!



曝光台


苏州市博特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苏州东太磨料模具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苏州市喜盛塑胶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苏州梅丽塔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苏州青林机械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苏州益胜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苏州市海丰办公设备厂

违法行为: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苏州兆龙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苏州安江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苏州普提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苏州恩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

苏州拜尔思板业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苏州市赛孚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苏州市恒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苏州市同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苏州迅腾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苏州庆睿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苏州市立衡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苏州广伟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相城区黄埭镇晨瑞精密模具厂

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嘉兴市2020年全市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复工复产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地落实,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嘉兴市安委办将2020年全市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浙江大隆合金钢有限公司对“4·27”灼烫事故负有责任案。2019年4月27日11时49分许,位于嘉善县陶庄镇的浙江大隆合金钢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灼烫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经嘉善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浙江大隆合金钢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电炉炼钢工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发出放钢信号后,禁止吹氧操作,防止钢液沸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19年10月1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大隆合金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对“9.23”爆炸事故负有责任案。2019年9月23日14时39分许,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在进行生产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经平湖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电焊作业,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19年12月6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平湖市公安局对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旭东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立案侦查。

03

嘉兴宝盈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未按国家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19年11月26日,嘉兴经济开发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宝盈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丙酮、酒精的储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洗眼器和人体静电消除装置,使用非防爆型的电气设备,未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采取相应的监测、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12月19日,嘉兴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对嘉兴宝盈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嘉兴市昶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2020年1月6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王江泾镇安监中队在对嘉兴市昶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西南侧的简易房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人造革表面处理剂”38桶(每桶15公斤),共计570公斤,且现场未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月20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昶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孙亭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2020年1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赴嘉兴市南湖区余新亭华副食品商店进行核查发现,店内存放有2个组合高升(烟花爆竹),并在经营者孙亭华租赁的某小区车库内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制品80箱。经调查,孙亭华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初从非法渠道购进各类烟花爆竹制品80余箱,存放在其租赁的某小区车库内,截止1月16日,共销售4个组合高升和2串5000型红炮,共计非法销售收入380元,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2月7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孙亭华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5.5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80箱及违法所得380元”的行政处罚。

06

海宁天龙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案。2019年12月7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天龙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且未能提供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1月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宁天龙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07

浙江宏锋经纬编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案。2019年12月31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宏锋经纬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两名员工站在举起的叉车臂上进行装卸作业,织布车间内部分员工未佩戴耳塞进行生产作业,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有关“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不准用货叉带人作业,货叉举起后货叉上、下严禁站人和维修作业”的规定,及《织布车间安全管理规定》有关“员工作业时应佩戴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3月4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宏锋经纬编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8

张元丽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案。2020年3月14日上午,平湖市公安局广陈派出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张元丽在平湖市广陈段前港邮政所西侧停车场内无证使用明火电焊作业,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3月16日,平湖市公安局依法对张元丽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8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什么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违反《安全生产法》将带来什么后果?

对照自查

类别

违法情形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制度

规程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作业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业

安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隐患

排查

治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

危险

源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

救援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仓库类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

    1.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5.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违法行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5.【违法行为】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6.【违法行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7.【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8.【违法行为】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〇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0.【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相关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

1.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违法行为】 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违法行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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