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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纳税的问题

 鸿雁书香 2020-04-24

自1994年税制改革相关税收法规颁布实施后,行政事业单位成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但仍普遍存在着偷逃税费现象,主要源于税收征管环境宽松、单位纳税意识淡薄、财会人员专业水准不强,这不可避免会给单位带来税务惩罚风险。

现实中,有些单位不及时申报纳税多年税务没来查,会计还受表扬;还有些单位会计老实申报还挨批评。真让人啼笑皆非!有些单位因单位规模小、人员编制少,连专职会计都没有,甚至请兼职会计核算,出错概率甚高。有些村账乡管的地方,一个会计据说要做几十套账,就算账务简单,恐怕也是心有余力不足。为什么以前提倡的会计核算中心都纷纷取消了,因为脱离单位实际去核算,往往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偏差,效果并不好。

我们不去学那些偷逃税,往大了讲那叫违法,再说又不是拿你的钱,光明正大地纳税心里落个安心不好吗?但我们可以把握政策界限,合理合法筹划避税,但不能投机取巧想办法偷税。

牢记,只要单位发生了应税收入就天然具备了纳税义务,不以你单位性质为转移。不要光盯着自己一亩田,要知道你的工资其实也是来源于税收,小溪有水大河满,要有大局意识和守法意识。

新税法引入不征税收入概念,对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仅如此,根据新税法的精神,对享受了税收优惠的项目收支,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也要单独核算。

新所得税法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中,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为免税收入。会计应该对自己所在单位的性质、功能有较明确的认识,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这样就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的特殊优惠政策。

一、要交哪些税?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是保障行政运行和业务开展经费,在取得时记入“财政拨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这些无偿还义务的财政性资金收入不需要纳税。 

免税收入主要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管理返回的非税收入;

4、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5、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6、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除上述以外的经营性收入均为应税收入,需要申报纳税。

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比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其他收入”即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如:租金收入、培训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学校超标准的收费收入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点歌收入、销售二手商品等等。

      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二、偷漏税费的表现形式

 (一)不办税务登记。有应税行为并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领购、填开、使用、取得发票,造成少缴税款。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而行政单位不办理税务登记。

   (二)偷逃税主要表现形式。

   1)取得各项应税收入不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具体包括:出租场地、房屋、物品及设备等收入、培训、服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收入不申报缴纳;利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不申报纳税。

如:某单位利用现有土地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未申报纳税;

某单位拥有临街门面产权对外出租,账内无租金收入,采取了账外收取房屋租金自用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

工程咨询服务费收入、保险手续费收入、承包费收入、以及超标准收取的政策性收费等,应该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

   2)小税种不申报纳税。如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如:某设计单位,其经营行为是有偿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但合同未按照所载金额贴印花税。

部分单位房屋租金收入只申报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生产、营业用地和出租房产占地及其他用地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占用土地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时,作为承受方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足额申报缴纳契税,征用耕地时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3)个税未代扣代缴

   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奖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代扣或者少代扣。大部分单位例行公事,仅对每月个人造表工资部分代扣代缴,而奖金、实物、各种福利、补助等收入并未计入个人应税所得,不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

部分单位还存在采取报销私人消费发票的方法发放补助补贴偷逃个人所得税。

部分单位向职工集资支付的利息、发放的礼品、礼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不申报、不缴纳。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要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表示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企业,不涉及该税,所以不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要涉及到应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都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年度,预缴为当月或当季。

   (四)发票管理不规范。常见的有白条入账,使用过期作废票据,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代替税务发票使用,用内部往来结算收据收取租金或经营收入等发票违规行为。   

三、问题成因

(一)收支体制问题。由于地方财政吃紧,全拨事业单位变少,部分是差拨单位,大部分是自收自支单位,经费上往往出现缺口。不少单位领导认为“吃皇粮”没必要缴税,对纳税不理解不适应,纳税意识淡薄,主观上有避税逃税思想,而同样单位财务人员普遍税收知识更新慢,缺乏纳税理念,片面强调其经营收入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补充财政经费不足,对纳税有抵触情绪。

   (二)税收宣传和征管措施不到位。单位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准确,有的根本就不知道行政事业单位要缴纳所得税,总强调自己是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不必纳税也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涉税问题。对财政拨款以外的应税收入多年不申报纳税。

   (三)票据多头管理,监控不严。由于财政、税务部门在发票和征收上各行其事,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行政事业单位又从利己角度出发,钻空子,逃避纳税,比如收取租金全额缴入专户返还,而没有履行纳税义务。

来源: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原文作者:通化市审计局 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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