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投标人一般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科研项目,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三类: 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民法总则》第96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其他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自然人】 作为投标人的自然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 (一)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公民)的特殊形态 《民法总则》及《民法通则》均将个体工商户归类在第二章自然人(公民)部分,《民法总则》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根据《民法总则》及《民法通则》对个体工商户的分类及规定,个体工商户并非法人,亦不属于其他组织,而是作为自然人(公民)的特殊形态。 (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公民)的特殊形态,具有投标主体资格,但个体工商户能参与投标的项目,仅限于科研项目。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原则上可以参与任何项目投标。 注意:本文所指招标不包含政府采购招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投标人)资格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以上仅为笔者的个人理解,如有不同的看法或者观点,欢迎留言,共同参与讨论。) 撰稿人: 许灿虎 ,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8687908504,工作 Q Q:205059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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