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虽然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公司是拟制的法人,其对外的法律行为仍由自然人代为实施。因此,每个公司都有印章,公司的印章也代表公司权力和义务。但是,对于公司印章应当由谁管理,不少人对这个问题比较疑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或高管之间抢夺印章的案例大量存在。公司的印章该由谁保管?由于法律上未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公司的印章的保管,一般情况下是按下面的几种方式确定:一、根据公司制定的章程确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有的公司章程对该问题专门做出了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人员之间有法律约束力。二、按公司制定的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确定。对于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有的公司制定有专门相关规章制度,有效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按规章制度办理。三、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当然有权对印章管理和使用事项进行决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四、没有上述方式确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的,则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使用。这种情况在中小公司较为常见,法定代表人实际也是公司的大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印章、证照都是由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掌控。公司的印章本质上是属于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及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须的物品。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最终是由股东对公司控制权来决定,如果没有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当主体即使抢夺了公司印章,明显属于非法占有,应当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有一个“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这个案由主要是针对非法占有、抢夺公司印章、证照的诉讼所设立的一个案由,如果发生公司印章、证照被非法占有、抢夺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请求判令对方返还。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原告节能科技公司诉称: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被告陈某泉担任原告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被告钟某学担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同时是原告原董事会的董事长,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销售专用章、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卡由原告的股东代表共管。2014年9月4日,被告陈某泉、钟某学私自闯入原告共管公章的股东的办公室,雇佣开锁匠将原告的保险柜撬开,强行将原告的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销售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卡等公章、证照资料、财务账簿等带走。原告的其他股东即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承认持有原告的公章。公司公章、证照资料和财务账簿等均是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原告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免去被告陈某泉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和被告钟某学的董事长职务,三被告无权占有公司公章、证照资料和财务账簿,但三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归还。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立即返还节能科技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销售专用章一枚、收款专用章各一枚;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法院审理认为:综合现有证据,均没有显示被告钟某学、冯某霞持有原告的相关印章,故原告诉请被告钟某学、冯某霞返还公司印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泉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中,自认原告的七个印章在保险柜撬烂之后由其保管,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告的该七个印章仍由被告陈某泉持有,亦因被告陈某泉现已经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已无权利持有原告的相关印章,原告诉请其返还印章,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泉、钟某学、冯某霞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泉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节能科技公司返还节能科技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销售专用章一枚、收款专用章各一枚。该案中,被告陈某泉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中承认,原告节能科技公司的七个印章在保险柜撬烂之后由其控制,法院据此认定原告节能科技公司七个印章仍由被告陈某泉持有,被告陈某泉抢夺印章属于违法,再加上被告陈某泉已经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无权利持有原告的相关印章,所以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印章,合法有据,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若喜欢,点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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