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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开药方又抓落实

 新用户23211282 2020-04-3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应研

履行监督首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有一个有力武器——纪检监察建议。

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级纪委监委在对有关监督对象进行问责处置的同时,通过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可以让有关党组织和单位切实找到问题根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实现靶向治疗、放大监督功效,做到管根本、管长远。可谓既“医其受病之处”,又“塞其起弊之源”,是深化标本兼治的重要手段。

但现实中,有的地方纪委监委及派驻机构有时却会遭遇这样的尴尬: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发出之后,被建议单位敷衍整改、“点到为止”。而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建议书发完,监督就到此为止;或由于监督力量缺乏,未能持续跟进监督,出现建议书“一发了之”的情况。

如何避免上述问题,真正让纪检监察建议这一有力武器充分发挥威力?

针对这些问题,既需要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意识,又需要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多方监督形成的压力。天津市纪委监委从压实责任入手,把纪检监察建议作为监督和协助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贯通“四项监督”,拧紧监督链条。同时,健全相关制度,无论是以市委名义面向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出台办法推动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工作,还是出台实施意见来规范和加强纪检监察建议工作,都是既规范开好药方,又强调督促用药之举。这些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既能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意识,又能整合各方监督力量,还能给被建议单位戴上“紧箍”,使其在多方监督之下,扎扎实实地整改落实。实践证明,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都是纪法刚性约束的体现,代表着纪律和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无论是哪一级哪一个组织,都不能对其视若无睹、置之不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认真落实,以纪法的刚性约束推动问题一项一项整改到位。(应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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