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4日,我厅在大连市主持召开了《大连西中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类)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 书)审查会。辽宁省辽河办、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等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由有关部门代表及环保、规划、海洋等相关专业的6位特邀专家,共12人组成审查小组(名单附后)。经2012年12 月31日厅务会讨论决定,提出如下审查意见:一、大连西中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类)位于辽东半岛西侧中部长兴岛西中岛的sh0 8-06地块。产业园区规划面积37.4公顷,近期规划占地面积为11.6公顷。规划期限:近期到2020年(启动期到2015年),远期 到2030年。园区产业定位为主要发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鼓励发展技术领先的资源再生型、综合利用型项目;适当发展利用水泥窑共处置技术处 理处置危险废物项目;新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近期禁止新建危险废物填埋场,预留危险废物填埋场地。园区建成运行后主要服务于长兴岛临港工业 园区、松木岛化工园区和瓦房店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立足于本区域、遵循市场化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就近处置原则,规划收集并安全处置,大连 地区独有的或先进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可超区域服务。园区主要处置各类废催化剂及其他助剂、废包装物、废渣、残渣、吸附介质、废油、废液 、废酸、废有机溶剂等。园区结构布局分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理区、危险废物暂存与填埋区、仓储区和公用工程区。为确保园区经济与环境协调 可持续发展,指导产业园的合理布局和科学有序开发建设,对大连西中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二、该产业园符合辽宁省“十二五”再生资源产业园建设规划。报告书编制比较规范全面,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报告书从区域环境现状调查、分析 入手,识别了该产业园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论证了该规划实施的环境合理性。报告书对主要环境问题分析基本合理,在加强环境保 护日常监管,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相应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及环评调整建议后,该规划的实施不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在避免 对周边海洋环境产生污染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规划方案原则可行。三、该规划在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㈠ 根据规划园区内产业定位及建设时序安排,充分考虑内部区域布局及与周边环境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按照报告书建议取消电石渣暂存场所、一般固体 废物处置项目、粗对苯二甲酸(CTA)和对苯二甲酸(TA)残渣再生利用项目、贵金属催化剂再生项目,灰渣、脱硫石膏项目调整为近期规划项 目,远期危废填埋场须自建渗滤液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污水厂污泥须经脱水处理满足要求后方可送再生资源园进行干化焚烧处置。危险废 物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剩余的经焚烧减量化后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远期按照国家规定送预留再生园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理。园区焚 烧炉所用辅助燃料须采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不得使用煤作为辅助燃料。规划区内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0米宽绿化缓冲带,确保满足生态工业园区相 关指标要求,减缓规划建设用地可能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园区边界外1000米为规划环境敏感点控制距离。在该控制距离范围内,现 状无居民,你市须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做好上述控制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今后不得再规划、审批、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将来由 此引发的环境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㈡园区引进的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和用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和 园区产业定位严格审查项目,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入驻。园区建设应参照执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275-2006)中指标要求规划设计,建设成为绿色生态型产业园区。入驻园区项目不得低于清洁生产一级指标要求。大连市人民政 府应对大连市区域内再生资源企业进行规范,所有具备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和项目应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园,不在产业园内的现有再生资源企业应逐渐 迁到园区内,做好现有再生资源企业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㈢园区应利用园区危废处置焚烧烟气余热,通过余热锅炉或者其他热交换器为 该园区提供供热,不足部分须依托报告书规定的规划建设西中岛石化区北区热电厂,今后该园区内不得审批建设其他燃煤锅炉。在西中岛石化北区热 电厂建成实现上述集中供热供汽前,相应园区内依托该热电厂的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运行。㈣园区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规划建设区域排 水系统。园区内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认真做好生产加工场地等的废水收集防渗处置工作。园区入驻企业须对企业产生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按照报告 书规定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指标限值要 求后经园区排水管网排入西中岛石化区北部污水处理厂。在该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成运行前,在相应污水处理厂收集服务范围内的依托项目不得 投入试生产运行。园区用水须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55号令,取自市政供水,不得取用地下水。㈤结合园区发展状况、排水系统构成和污 染源分布情况,须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文件要求,在园区内按照报告书规 定规划设计建设相应事故污水池及配套自流管网系统等完备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完善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长效 机制,建立覆盖面广的可视化监控系统和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一体化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建设信号传输系统和可共享的应急监 测设施,健全环境风险单位数据库,做好园区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园区事故状态下污水全部排入事故池,不污染外环境和周边海域。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设置填埋场废水和焚烧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及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按照《关于加强二噁英 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23号)等要求,对焚烧炉主要工艺指标及焚烧烟气中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主要污染因子应 实行在线监测,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二噁英每年监测一次。园区内进行危险废物焚烧处理的企业须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 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接受社会监督。㈥园区应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统筹考虑入驻项目累积影响,制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地方环保部门应加强污染排放总量监管,确保规划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和减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要求。㈦园区须按照报告书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监测评估,并将监测数据上报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四、本规划实施五年后,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由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规划修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