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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住房公积金中心不配合执行,罚款50万,结果反转

 山无语 2020-05-01

我是杭州邹祺明律师,一般法院要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需要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协助法院执行。有这样一个案件,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公积金中心的账户中有4万元,并且账户被封存。法院向公积金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万元至法院账户。

法院以住房公积金中心不配合执行,罚款50万,结果反转

公积金中心给法院的回复因未达到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不属于个人财产,需要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配合法院执行。这个条件是被执行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在封存期满6个月后提取账户内的余额。法院不认可回复,认为这个理由不能对抗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执行措施,属于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行为,决定对公积金中心罚款50万元,限期一星期内缴纳。

法院以住房公积金中心不配合执行,罚款50万,结果反转

公积金中心不服法院的决定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要求撤销罚款决定。高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六种具体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6种提取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扣划,需要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6种提取条件。公积金中心主张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纳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法院以住房公积金中心不配合执行,罚款50万,结果反转

目前被执行人的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暂时不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中心提出等封存期满半年后再协助法院扣划,并不属于拒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行为,高院认为对公积金中心罚款不当,应予纠正,撤销了50万元罚款。

所以法院要强制执行债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配合,在扣划账户内的余额时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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