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利事实的自认规则的“坑” 新证据规则中,对于不利事实的自认分为明确自认,拟制自认,而且在诉讼中一旦对不利事实存在明确自认,除非有足够的证据来推翻先前的自认,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尤其是对于案件中重要的并且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不能再模棱两可,在庭审法官一再追问的情况下,如果再说“不知道”或“不清楚”,那么,新证据规则第四条正好给你量身定做。 二、虚假陈述的“坑” 在过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证人可以肆意撒谎、作伪证、造假文件,而不会受任何惩罚和制裁,也不会产生任何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不过,那都是过去式,对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在新证据规则下若再想“虚假陈述”,面临的处罚可能是难以想象的,一旦被查实,你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证期限的“坑” 其实,对于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来说,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早有规定,超过举证期限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可以予以训诫与罚款。本次新的证据规则再次重申逾期提供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的处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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