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十 七皋陶造獄法律存⑴ 誅罰詐偽劾罪人⑵ 廷尉正監承古先⑶ 總領煩亂決疑文⑷ 變鬭殺傷捕伍鄰⑸ 亭長游徼共雜診⑹ 盗賊繫囚榜笞臋⑺ 朋黨謀敗相引牽⑻ 欺誣詰狀還反真⑼ 【词语注释】 ⑴皋陶造獄法律存: 皋陶(gāoyáo):亦作皋繇、咎繇。相传大舜任他为掌管刑法的官,后被禹选为继承人,因早死而未及继位。 皋陶,又是狱官或狱神的代称。 造狱(zàoyù):为特定罪行,制订新的刑法。 狱:又谓之牢。《说文》:“狱,确也……从二犬,所以守也。”大意是,坚固的牢房,左右还有两条狗看守。 ⑵誅罰詐偽劾罪人: 诛:谴责、惩罚。 罚:惩治。 诈伪:弄虚作假;巧诈虚伪。 劾:(hé):检举揭发;审判定罪。 ⑶廷尉正監承古先: 廷尉:秦置,为九卿之一。汉承秦制,汉景帝时改称大理。武帝时复称廷尉。廷尉既是官名,又是官署名。廷尉下设廷尉正、廷尉左监和廷尉右监。 廷:正直,公平。 颜师古说,廷是在朝之名,尉是武职之名,“兵狱同制,故曰廷尉。” ⑷總領煩亂決疑文: 总领:统领;统管。 烦乱,也作繁乱,事情多而杂乱。 决疑:解决疑难问题;判断疑案。 ⑸變鬭殺傷捕伍鄰: 变斗:因为变乱或发难而互相斗殴。 杀伤:相伤及相杀。 捕伍邻:收捕其邻人。古代实行什伍制,五家为一伍,联防联保连坐,“有罪奇邪则相及”,故一人触犯刑法,其邻伍都会作为“牵连犯”或“干证”而被捕,于是“狱满为患”,这是经常发生的事。亭 ⑹亭長游徼共雜診: 亭长:战国时,国与国之间为防御敌人,在边境上设亭,置亭长。秦汉时,在乡村每十里设一亭,置亭长,掌治安,捕盗贼,理民事,兼管停留旅客,多由服兵役期满的人充任。设于城内和城厢的称“都亭”,设于城门的称“门亭”,亦设亭长,职责同上。东汉后渐废。 游徼(yóujiào):秦汉时乡官名,负责巡查盗贼。延至南北朝,后废。《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游徼,徼循禁盗贼。” 徼,巡视,巡逻。 徼循,巡查。 共杂诊(zázhěn):犹今各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办案,搞清案情。 杂,参与;配合。 ⑺盜賊囚榜笞臋: 系[繫]囚:在押囚犯。 系[繫](jì),打结。系上;此处音xì,栓缚;拘囚。 榜笞(bàng chī):鞭笞拷打。 榜,古代打人用的板子或刑杖。 笞,用鞭、杖、竹板抽打、拷打。 臀(臋,tún):屁股。 ⑻朋黨謀敗相引牽: 朋党:指以恶相济而结成的集团,后指政见不同而形成的宗派。 引牵:犹言牵扯出。 ⑼欺誣詰狀還反真: 诘(jié)状:查究案情。 反真:排除假相,拆穿迷障,使案情真相完全暴露出来。 【本章助读】 远古的皋陶建造了监狱,制定完备了法律,至今存留着。国家依法惩治欺诈虚邪有罪的人。廷尉及正监、左右监等官职,是承袭上古的做法而设置的,他们总管着疑难案件的处治。犯有变斗伤杀的,则同伍及邻居之人皆被收捕;亭长、游徼等有关方面参与办案。抓获盗贼,则拘系并鞭笞拷打其屁股,审问案情。罪犯的同谋之中,一人案发,就会牵扯出他的同伙,整个案情也就会被揭发出来。罪犯们用尽欺诈手段妄图隐瞒罪行,甚至诬陷好人,及至被拷打责问,总能彻底查清案件的原由与发案过程,使案情回归真实,定下铁案。 这里讲了依法办案的原则,办案的组织机构,承担破案、审理的各个责任方,以及审理的手段、过程、效果。注重刑审,注重分化朋党,注重把握实情,揭示真相。 在这全过程中,廷尉等职官是主干力量。“尉职”是秦代开始设置的治安行政职官,构成覆盖全国的治安网络。尉职官员有太尉、廷尉、中尉、卫尉、都尉、郡尉、县尉及关都尉、骑都尉、屯田都尉等等,都肩负着治安行政管理之责,在相应辖区内进行讲武、巡逻、侦缉、追逃、逮捕、弹压、预审等事宜。“尉”字从尸、从示,从寸。“尸”为在位主持;“示”为公示、公告;“寸”为分寸、法度。这意味着“尉”职官员要主持一方的治安事宜,要颁示法纪,依一定分寸法度去处理治安事故与刑事罪犯问题。尉职官员既接受同级主官的节制,又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可以与主官分开办公。比如洛阳郡设一名主官“郡守”,其辅佐官则有“东部都尉”“西部都尉”等,他们是分开办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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