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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代理出口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昵称华强审计 2020-05-03

A公司(上诉人)与B财务公司(被上诉人)之间的财税外包服务关系自2013年7月起一直延续履行至2017年9月。2013年7月A公司与B财务公司签订《财税外包协议》,协议约定B财务公司为A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报税及办理出口退税等各项财税服务,协议还约定了服务收费标准。

B财务公司为A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四票以内按照200元收取费用,每票50元。A公司与B财务公司之间有关出口退税服务的约定,以手写形式记载在《财税外包协议》第一条第(二)项收费标准右边的空白处,属于双方的特别约定。财税外包协议达成后,双方一直都按照约定履行。

2015年12月,A公司又发生了两笔出口业务。2015年12月30日,A公司将办理两笔出口退税业务的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等)交给B财务公司员工C,C在财务资料交接清单上签字。但接收材料后,B财务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和双方的交易惯例为上诉人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业务,致使上诉人损失出口退税款32762.32元。

二审法院 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上诉人是否应赔偿上诉人退税款损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7月签订的《财税外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的一年期限到期后,上诉人仍按上述合同约定数额向被上诉人支付费用,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提供财税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财税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被上诉人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在接受上诉人提供的涉案退税材料后,应及时向有关机关申报,由于被上诉人逾期申报,给上诉人造成了32762.32元税金损失,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作为税款的权利人,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合同对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对委托被上诉人的退税事项主动进行提示,逾期不提示,致使其税款无法退回,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本院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对上诉人的税金损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50%的责任,即被上诉人应赔上诉人退税款损失16381.16元。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证据不能证明该笔出口退税款已无法领取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妥。被上诉人关于其不负有退税义务的抗辩,不应予以采纳。

对财务公司的建议

1、财务公司代理出口退税业务时对客户提供的退税资料一定要认真登记,不能光登记收到的退税资料,退税完毕后也应该予以登记,年底可以建议客户打印全部出口报关单与已申报退税报关单进行核对,未退税的写明缘由,次年四月份之前需要核对完毕,没问题需要客户签字。

2、财务公司应在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对客户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无电子信息的及时作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属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出口延期申报的情形应及时做出口延期申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的视同收汇的九类情形应及时做出口不能收汇申报;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进料加工应在次年4月20日前办理进料加工核销。

3、核查出口退税货物收汇情况,如属于客户操作不正规应及时提醒改正,出口申报退税货物未收汇只能做免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的视同收汇的九类情形除外)应明确告知客户。

4、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提醒客户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相关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5、代理外贸型出口企业时,出口收入取得的购货发票应在纳税申报前确定是哪种类型,避免出现出口退税和出口免税购货发票一票两用或出口征税收入取得的购货发票未参与抵扣等情形。

6、代理生产型出口企业时,出口货物如不属于自产货物,应注意是否符合视同自产的规定或属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不符合应及时提醒客户。

7、不符合退税的情形应及时调整为免税或者征税。

8、出口退税专业性较强,近几年变化速度很快,应加强对员工相关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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