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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追踪】冷兰故意伤害案-再审庭审记录全文

 孙新琦律师 2020-05-04

基本介绍:2006年6月23日晚,云南丽江永胜县的一间出租屋内,被告人冷兰与丈夫的婚外情对象,即被害人曾某利发生了争吵。当曾某利持菜刀冲向冷兰时,冷兰以水果刀相抗,导致曾某利被刺伤腹部,后因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冷兰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系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丽江市人民检察院认定“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指令再审决定。华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冷兰因故意伤害罪获刑7年。此次庭审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9:01,持续2小时7分钟,庭审直播地址参见文末。(点击“阅读原文”)

现将冷兰故意伤害罪一案再审庭审情况整理成文稿,供大家研究学习,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官:现在由公诉人宣读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华检公诉刑诉2020年9号。本案由永胜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认定被告人冷兰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22日像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1月6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06年12月5日永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001号判决,判决已发生效力。

2019年11月11日,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12月25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侦查查明,被告人冷兰的丈夫刘某平与四川籍女子曾某利有婚外情,被告人夫妻经常为此发生纠纷。2006年6月23日,被害人曾某利在出租房里与刘某平发生争执,期间被害人曾某利多次打电话挑衅被告人冷兰,并要求被告人冷兰将刘某平领回去。

接到电话后被告人冷兰,并将削水果自用的水果刀带在身上,开车前往被害人曾某利住处。22:40时许,被告人冷兰找到曾某利的出租房。见面后两人发生争吵,刘某平从中劝解。被害人曾某利跑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冲向被告人冷兰,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冷兰用手中的水果刀与被害人曾某利相对抗,刘某平继续进行劝解。她说被害人曾某利再次跑回厨房,双方停止了厮打。被害人曾某利再次从厨房里出来时,被告人冷兰及其丈夫刘某平发现,冷兰手中的水果刀已刺伤了曾某利的腹部。此时,被告人的家属赶到,被告人冷兰通过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曾某利送往永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曾某利系左腹部刺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就是菜刀一把和水果刀一把;书证就是调解协议;证人证言也就是证人刘某平、刘某香、郭某、刘某贵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冷兰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也就是2006年永公刑技法检字第24号尸检笔录;然后是现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后被告人冷兰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二、法庭调查环节

法官发问(由于庭审录像不清晰,法官的发问无法听清,故主要记录被告人的回答。)

被告人:我觉得我是无辜的,是她先来纠缠我老公,而且一直都是她打电话给我的。事情过后我也对她家里边进行了赔偿。对法律事实,我承认事实经过是这样的。

当时那天,我在家里边跟亲戚还有几个朋友,在一起打牌。此时,被害人曾某利就一直打电话,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后边我就也没有心情玩牌了。然后,我就准备吃点水果就回家了。但是,她后边又在打电话,电话那边口气还很恶劣,要叫我把我老公领回来。在跟她说了好多,我顺手就把水果刀带出去了。到车那边我才发现带着水果刀,就放在包里边。后边我还打电话问她在哪里,因为我以前从来没有见过她,也从来没有找过她。打电话问她在哪边,她说了我才走的。然后进去我问她一天打电话要告诉我什么,后面就真吵起来了。

就争吵了几句,她就转身去厨房,提了把菜刀出来向我砍过来。我也害怕,就晓不得什么时候把刀子拿出来了。之后我老公也来中间劝解,三个人拉拉扯扯,不清楚什么时候把她伤了。后边她就到那个房间里面,再出来时,我才发现她走路已经有点不太稳。我才认得已经伤到她,后边她倒在地上,我家亲戚也随后赶过来。,我就请他们帮我报案,就在那边等警察。然后一直就等到派出所。

只是通过电话没有见面,我们俩不认识。电话是她打给我。因为她跟我老公也不是几天,已经半年之久了。她以前就一直会打电话,也发过短信息给我,所以我认得她的电话号码,人我是没有见过。我只记得最主要的是她说,要喊我把我老公从她那边领回来。然后还有些我记不得了,因为时间太久了。

在开始打电话给我时,我跟我家人在打牌。第一个电话我没有理,后边把她挂了,继续在玩牌。然后她后面也一直打,直到第二次还是第三次打了,我就开始烦了,也没有心情玩了,就是到客厅里吃点水果。我当时在我亲戚家,当时心烦,对亲戚在干什么我记不得了。我就反正无意识地把水果刀带着,她既然打电话了,就一起拿去。我就想当面说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

我也没有想什么,我当时就只是说是因为一天打电话来,只是想去把事情搞清楚。当时是我打电话问你到底在哪里?问过她的,因为我是认不得她的。然后我就开车去找她。反正我最记得的一句就是她喊我把我老公领回来,后面她一直给我打电话,我才决定去了。因为是在一个巷子里边,我一直在喊,一直在敲门,后边在听着她跟我老公吵架。

出门的时候顺手带着水果刀,然后我就顺手装到一个包里边。因为要开车就放到衣服包包里面。以前我喜欢穿宽松的、大的衣服,我当时穿的是那种包包很大的。但是,因为要开车去找她,确实就放在衣服包里边。

因为我找她找不着,然后打电话问在哪里,然后她说了我才找到的。好像是三间平房,然后前面有个小院子,因为之前我也没有进到房间里边。我就是看着他们(我老公和曾某利)两个都在院子里边站着。当时是哪个人开的门,也不太清楚。因为他们两个差不多都在那个位置。

进去以后,我就问她,你以前打电话叫我来干什么?后边就吵起架来了,刚开始只是吵了几句,然后她就去房间那边拿着把菜刀,向我砍过来。我晓不得是不是厨房,她进了一间房间,就把菜刀拿出来。我就是问她你到底要搞什么?我老公见她的刀子提出来了,也劝阻她。因为她当时提起来刀,我也想去把她的刀子抢过来,也不想让她伤害我们俩。反正就是三个人之间拉拉扯扯,具体的我也记不太清楚。我都记不得什么时候拿出来水果刀,当时反正好像她拿刀来的时候还没有拿出来,但是后边才把水果刀拿出来的,什么时候拿出来的我记不清了。

我也怕被她砍到,然后想把她刀子抢掉,三个人就那种撕扯起来。我记不得太清楚是什么时候拿出来水果刀。

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冷兰,你好,作为你的辩护人,当庭就与本案有关的几个问题向你提问。我理解本案中其实你也是受害者,有些回忆可能并不愉快,并且事情已经过去那么多年,正常来说记忆也会有些模糊,但是请你努力地回忆,并且如实的向法庭作答,可以吗?刚才陈述过的事实就不再重复向你发问了。

第一个问题就是你在案发之前,也就是06年6月23日之前,多久知道你老公也就是刘某平与本案的被害人曾某利之间,在你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感情纠葛或者说是不正当关系?

被告人:差不多半年。

辩护人:半年的时间是吧?这半年之中你有没有见过或者是主动找过被害人曾某利?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们之前是通过话是吧?刚才你陈述打过电话。

被告人:对,打过电话。

辩护人:那在打电话的过程中,你判断这个人平时的情绪怎么样?是激动还是平静?

被告人:很激动。

辩护人:你之前没有去过她家是吧?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也不知道她住在哪?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从证据来看,曾某利06年4月11号发短信跟你说了,“你对我不服气,可以尽管来找我,可你不要牵扯老人家。”你是否在电话当中和她说过老人家的事情?

被告人:我当时可能说过这样的话,要告诉你父母好好地管教你。

辩护人:好的,回到案发当日,就是曾某利打电话给你,在电话当中有没有对你进行威胁?

被告人:有的,但是具体的内容我记不清了。

辩护人:她在电话里边你听起来情绪怎么样?

被告人:情绪很激动。

辩护人:她有没有在电话里面告诉你她住在哪里?

被告人:她一直打电话给我。

辩护人:后来是让你去的时候说的是吧?你当时去的过程当中,你的内心是怎么想的?有没有害怕的心理?

被告人:我肯定还是会有点害怕。

辩护人:到了房间之内,曾某利她从房间里拿菜刀出来的时候,你是觉得她有可能来砍你,还是实际上她已经来砍你?

被告人:她实际上就是来砍我的。当时她已经追得上我了。

辩护人:你刚才说你老公有劝阻的行为。他在整个过程当中有没有完全控制住被害人曾某利?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从来没有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在事情发生之后,你是否有过逃跑的行为?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案发多久警察到的现场?

被告人:大概只有六、七分钟左右。

辩护人:在事情发生之后,你有没有补偿过曾某利?

被告人:有。

辩护人:你说一下具体的补偿情况。

被告人:当时的话开庭过后,民事这边法院说调解一下,就有补偿。

辩护人:具体时间?

被告人:当时合议庭开庭的时候。

辩护人:这是第一次补偿。后面还有补偿吗?

被告人:后边就是08年的时候,也是法院的人去过她家。

辩护人:也就是说先后有过两次补偿是吧?你现在能说一下你目前的家庭情况吗?你跟谁住在一起?

被告人:我现在的话主要就是和我妈妈,还有我儿子住在一起,我老公他因为在外边打工。

辩护人:你母亲现在是什么情况?

被告人:我母亲身体很差,有高血压、冠心病、脑梗。

辩护人:你情绪先别激动,如实向法庭陈述就可以了。您儿子现在是在上大学是吧?

被告人:去年刚刚高考。本来因为这个事情还是给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他去年考的分数是很高的,可能650多分。

辩护人:好的,发问结束,审判长。

另一位辩护人发问:(录音质量和口音问题,导致许多内容缺失)

辩护人:审判长,那个我想补充一下。冷兰,我想问一下,事情发生的当晚,也就是06年的6月23日晚上,当天曾某利给你打了几次电话?

被告人:四五次吧。

辩护人:是四次,还是五次?

被告人:记不太清楚了,当时反正四五次。

辩护人:你带水果刀去干什么?当时只是去吓吓她吗?

被告人:我当时只是顺手带水果刀,后面开车我才发现带着水果刀,然后就把水果刀装进包里面。

辩护人:当天晚上到了曾某利出租房内,你和曾某利发生争执,你们之后有没有达成一致?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的水果刀的使用情况下,你上到过人家家里吗?

被告人:我认不得。

反正我发现她受伤是第二次她跑到厨房里面的,然后再次来的时候发现受伤了,也就是说我个人的一些想法。

公诉人举证:

检察官:好的,我针对主要证据举证,就是认定被告人冷兰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首先出示一下本案的物证,菜刀一把和水果刀一把,在证据卷里面是有照片的,89页到91页。

另外是一个书证,那就是接处警登记表和立案登记书,就证实这个案子在2006年6月23号,也就是事后报警以后,永胜县公安机关到了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在2006年6月23号就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然后是一个户籍证明,就证实了原审被告人冷兰是1979年5月4号出生,案发时正好是年满26周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关于冷兰投案自首的一个情况说明,在证据卷的23页到25页。根据永城县公安局民警的情况说明,06年6月23号,原审被告人冷兰将曾某利捅伤以后,因在现场忙着抢救伤者,无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由冷兰的亲属依据法规打电话给永胜县公安局民警某某,那么再由某某向永北镇派出所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冷兰在现场等候,和民警到了永北镇派出所。这个情况就说明了被告人冷兰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到案以后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另外是一个身份复印件情况说明。本案中就是曾某利这个名字很多,经过公安机关核实以后,在材料里面出现这些名字是属于同一个人,就是曾某利本人自己。然后是协议书和收条一份,在证据卷的118页到119页,证实了冷兰家属于2006年6月25日4:00,在永胜县永北镇派出所达成了一个协议。协议就说是由冷兰家属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万元钱给曾某利家属用于安葬,安葬全部由曾某利家属负责处理,其他关费用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准,包括已支付的5万元人民币在内。

再出示一下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主要是刘某平证言,重点出示一下第一次和第二次两次的证言。刘某平于2006年6月23号24:25分,在永胜县永北镇派出所所做的一个证词,在第45页到47页:“2006年6月23号晚,我在凤凰花园的餐厅里吃饭,有个女的叫曾某利打了电话给我,叫我到她租的房子里去一趟,说是要谈事情。这样我就去了,到她的房里找她谈,我同她谈了一些事情,她说了一些就吵了起来。她就走出去了,用钥匙把门反锁,我就出不来了。我一直在打她的电话,她要一个小时以后回来开门,进来后和我吵了一下,她就拿出手机拨打。当通话了,我才知道她同我媳妇冷兰通话。我听见我媳妇讲,说我们三个人的事情要处理,叫她一个人来,还说了一些地点,后来我不准她出来。大约22:30许,我媳妇就找到我和曾某利在的房子,在外边敲了几下门。曾某利想去开门,我不想她开。后面她还是开了大门,我媳妇就进来了。我媳妇进来以后,就说你太过分了,还敢打电话给我,她俩就厮打了起来。我也拉不住,见曾某利跑进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我一把抢过去。这时候我媳妇手里拿着一把尖刀,我在曾某利身上摸出一些血,她靠在墙上坐下去趴倒。我就跑过去把我媳妇尖刀抢了,这时外面我家属亲戚就敲门,我去开门。曾某利好像伤到肚子上,因为肚子上有血。当我媳妇才进来的时候,曾某利跑进房里拿一把菜刀,她可能发现我媳妇拿着一把刀了。曾某利拿出菜刀出来后,和我媳妇打了起来,我才把曾某利菜刀抢了,再把我媳妇拿的尖刀抢过来。这时见曾某利倒在墙角上,衣服上有血,我的手上也摸到这个血。我把刀拿着去开门。”这是证人刘某平第一次证词。

然后,刘某平也第二次做了类似证词。但是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证词与第三次的不一致。第三次证词是刘某平于2006年的6月26号9:40,在永胜县永北镇公安机关所作的一个证词:“曾某利我熟悉,曾某利是四川乐山县人,平时我们叫她某利。我和曾某利是情人关系。一年多以前我就和曾某利认识了,认识不久我们俩就有婚外情。因为我是有妻儿的人,妻子在身边叫冷兰。曾某利是在某酒店里当坐台小姐,曾某利知道我的妻子和儿子的,她仍然和我好。曾某利还认识我的妻子,还有她的联系电话。曾某利被伤害死亡时我在场。06年6月23号下午,曾某利多次打电话给我,要我去她租房子的地方,有事跟我谈。因为我在修车忙不过来,下午我就没有去。我吃过晚饭后,就忙的晕了,曾某利又打电话过来,我才去的。曾某利在某地租了一所平房的房子。我去见到曾某利以后,见她的脸红扑红的,喝了很多酒。曾某利见我的第一句话就说,要么把钱给她还账,我身上有3000元钱就拿给了她。然后我就说,以后你就不要老是电话不断打给我,我是有媳妇娃娃的人,这样会影响我的家庭,我要回家去了。曾某利跟我说不准回家,我跟你商量个事情,你跟我结婚算了。我说这个是不可能,曾某利说不可能,我就打电话喊她来,把她杀掉,看你怎么办。听到这句话后我就很害怕,我就想如果曾某利真的把我媳妇通知来,要出事,我还是赶紧走了算了,我就站起来想走。那曾某利才说,你等我一下,我去上厕所,我就没有走,想澄清一下,没想到曾某利往大门外去了,把门锁上了,把我锁在屋里,我就打电话给她,要她来开门。

曾某利就说马上来开门,但是她一直没有来。到了9点接近10点的时候,曾某利才回来,还在打电话,也不知道曾某利会和我媳妇通电话。后来我知道曾某利原来是和我媳妇通电话,其内容是要冷兰和我离婚,最后说要不然叫冷兰来领我回去。我听到这些话,就去抢曾某利的手机,把她的手机丢到了床上。就说你咋个这个干?接下来曾某利就跟我闹,软磨硬缠得哭了起来,说给家里人打电话等等之类的。

过了一会就听到这个门外有声音,看到曾某利要去开门的样子,就去拦曾某利,让她不要去开门。曾某利就说不要拦,我将她紧紧拦着,过了五六分钟。我想我们家里的人可能要到了,就松懈了。曾某利开了门放冷兰进到院子里面,一进到院子里面,冷兰和曾某利就吵了起来。我就去劝冷兰,冷兰就骂我,到这个时候你还跟她亲就太过分了。这时曾某利就急匆匆跑进厨房,从厨房里面拿了把菜刀出来,冲向冷兰。我怕出事就赶紧挡在中间,我就去抢曾某利的菜刀,但没有抢到。曾某利和冷兰就撕扯在一起。我用手抱住了曾某利,然后用手去推冷兰,把冷兰推向墙边。冷兰说她手上有菜刀,果真曾某利持菜刀杀过来,我就又去劝曾某利。但冷兰和曾某利扑在一起,撕扯在一起,我就拦在她们中间把她俩分开了。曾某利又进厨房又从里面跑出来,我见曾某利走不稳的样子,我就去扶她,结果发现她身上有血,我就吓住了。见冷兰手上也有一把水果刀,我想这样撕扯起来以后,曾某利肯定比我媳妇的水果刀强多了,我就把曾某利扶到了墙上。过了好些时候,我哥哥等人进来了,就问怎么了?我见曾某利已经躺在地上,冷兰就坐在路边,对哥哥说曾某利被我伤着了,你帮我报警。我哥哥就报警,赶紧把曾某利送去医院。然后我拨打电话报警,我三姐就取两个人的刀子,在地上捡了刀子,又从曾某利手中最终将菜刀夺了过来。过了几分钟,派出所民警赶到,将我和冷兰带到了派出所。”

这就是刘某平第三次做的证词。然后,刘某平还证实了一个问题,曾某利第一次进厨房拿菜刀出来以后,第二次进厨房拿什么就不清楚。但当时只有中间和南边那边房子分两种,中间那间房子对接,可能去查看伤情的。这个就是他做了一个证词。

然后刘某平在第四次、第五次所做的证言也说到,冷兰手上的刀是一把水果刀。还证实了冷兰刚进院子的时候,手上什么东西也没有。第五次,第六次只做了一个证实,说“冷兰刚进去的院子里手上什么东西也没有,后来看到了冷兰手上有刀,这把刀是如何来的不知道,冷兰是如何捅到曾某利我确实也没看到。当曾某利第二次从厨房里面出来的时候,我见曾某利走路很艰难的样子,同时发现曾某利腹部流血,才看到冷兰手上有刀,因此断定曾某利是被冷兰伤到的。我想是曾某利和冷兰撕扯的过程中,曾某利被冷兰伤到了。”

审判长,这组证据出示完毕。

法官:原被告双方还有没有补充的?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辩护人:好的,审判长。对公诉人的证据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首先对证人刘某平的第一次和第二次的笔录,也就是在证据第45~49页,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是两份笔录的提取时间是案发当晚,过了次日的24:20至凌晨24:30期间,也就是说他第一次笔录结束的时间是24:20。第二份笔录开始的时间是24:30,仅仅间隔了10分钟的时间,但是两份笔录竟然前后都有矛盾,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相互不一致的。那么我们对它的真实性是有异议的,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其他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具体说一下原因。

首先,证人刘某平第二次笔录当中,刘某平说曾某利的菜刀是被自己夺走的,这一证言与证人刘某平的姐姐在现场取得菜刀的证言是相矛盾的。刘某香于案发次日凌晨1:21~1:40所做的证言中证实,进到现场发现曾某利在进门的北边墙处躺倒,右手握着菜刀。她从曾某利手中把菜刀取下来,然后见到门口处地面上丢着把不锈钢水果刀,又将水果刀拿在手上。后来两把刀交给了公安人员,刘某平的证言与刘某香的证言是存在矛盾的。

在刘某平第三次笔录中,讲的就较为笼统概括,并未详细查明事发的整个经过。但是在第四次笔录中,他对案发经过的描述与被告人冷兰的供述是能够相互印证。鉴于此时冷兰已经被刑事拘留,刘某平并没有可能与冷兰发生串供。个人分析认为,刘某平的前几次陈述可能因为突然遇事心里存在紧张,或者是发蒙的这种心理因素,较不客观,并且与其他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所以应该采信其第四次笔录的陈述,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其他证据的分析,首先有一个关于曾某利打电话给其父亲的情况,证人刘某平也证实了,刚才公诉人也陈述了被害人曾某利在案发当晚曾打电话给其父亲,这个是在证据的第52页,并且说我如果出了事,你们不要来找刘某平。

而曾某利的父亲也证实了这一情况,是在证据卷的第76页,曾某利案发当晚确实打过电话回家,而且说如果我出了什么事,你们不要来永胜。证人李某和杨某萍也均能证实,曾某利父亲告诉李某,曾某利当晚打过电话给父亲,而且其父亲还担心曾某利出事。上述多份证据均能印证被害人曾某利在案发当晚表现出极不正常的状态,或者说极不稳定的这种心理状态,情绪很激动,其在向家人暗示其可能会出事。这种出事包含三种情况,一是曾某利她要找人拼命,也是说她要杀人。第二是曾某利担心被人伤害,也就是说可能有人要伤害她。第三是曾某利自己可能要自杀。到底是哪一种可能?我们再来看一下冷兰和曾某利案发当晚的通话记录。刚才辩护人也提问过这个问题,那么根据侦查员对被告人冷兰手机的检查,在06年6月23日案发当晚,接到曾某利13988800646电话号码,这个证据是在证据卷的第96页,接到她最早的第一通电话是当晚的21:14,是曾某利主动打冷兰的,之后在22:02。(法官打断)

好的,质证意见暂时发表完毕,展开的具体到辩论的环节再陈述。

检察官:我继续出示第二组证据。第二个证据主要是其他证据的原件,一个就是刘某香的证言,就是证实了当天晚上了我一进门,就见到曾某利在北边墙边躺着,右手握把菜刀,我先将她手中的菜刀抢下来,转身又见门头地面有一把水果刀,我就将水果刀捡起来拿到手中,后面公安都来了,又交给了公安的。

还有刘某贵的证实,于2006年6月24号24:44制作的一个证言。当天晚上我们几个郭某、刘某香和我三人,到曾某利住的这里,我听到里面在吵我就敲门,就叫刘某平开门,叫冷兰开门。等了三分钟左右才把门打开,看见这个姓曾的靠在墙上,我就把刘某平和冷兰拉出来。我妹妹刘某香把曾某利手里的菜刀拿下,又把水果刀拿走。我就叫郭某找人来把某利送到医院。这就是刘某贵所作的一个证实。

然后是郭某的证词,这证实了在2006年6月23日晚上8:00许,郭某、冷兰等人在刘某贵家里打麻将。冷兰在那期间内接到曾某利的几个电话,就开着车走了。郭某和她媳妇也开着车跟着走,冷兰将车开到某酒店的后面去了。我不晓得就没有跟上,打冷兰的电话也一直打不通。郭某便联系了刘某平,后面到曾某利的住处。刘某贵在敲门,过了几分钟左右才开门,门开后就看见一个人躺在里面,刘某贵在打电话报警。后边就是刘某贵喊郭某,家里没人,把某利送到医院。这个就是郭某的一个证实。

然后是李某华的一个证词,就是证实了2006年6月23日晚上8:00起,就是郭某、冷兰本人在刘某国家打麻将,那期间冷兰接到曾某利的几个电话,开着车走了。然后是杨某萍一个证词,证实了杨某萍在李某接到曾某利的父亲的电话后,跟她一起到了曾某利的住处,就看见曾某利躺在地上,肚子上出一个刀口并且在流血。然后是李某的一个证实,在2006年6月26号10:25在永北派出所所做的一个证实,证实了06年6月23号晚上11点,就是李某接到曾某利的父亲的电话,说曾某利在哭,叫她去看一下。李某就到曾某利住处,看见刘某平等人和派出所的人在场,曾某利坐在地上靠着墙,肚子上有血。然后是一个曾某华的一个证词,就是了证实曾某华接到曾某利的电话,因为是曾某利的父亲,曾某利一直在哭,并告诉曾某华不管发生什么事情,都不要去永胜。曾某华当晚打了一个电话给李某,李某告诉曾某华,曾某利出事了。然后是刘某香的一个证词,就跟前面的差不多,也就是当天晚上冷兰打了会麻将,就带着水果刀出去。

然后我出示一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兰第一次所做的供述与辩解,06年6月23号24:00在永北镇派出所作的一个供述与辩解。那就是2006年6月23号晚上9点左右,李某华、郭某、谭某真在我哥刘某国家打麻将,在21:14左右,有一个叫曾某利的女的,用139888800646的电话打给我,当时她一句话也没有讲,22:00左右她又打了一个电话给我,我问她到底要怎么样?

下里在电话里面告诉我说,刘某平在她那里,要我将他领回来。我说我不领了,由他在那儿,人我不要了。当时她在电话中已经相当地凶,后面我又将电话挂了。后边她又打了几个电话过来,都是同一内容。而我当时正在用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在削苹果,接到电话,我拿着水果刀就出门了。但因为认不得她住哪儿,所以我没有找到。到了22:27时,我打了一个电话给某利,她叫我在某酒店旁边等她,但等了许久她也没有出来。我就打了电话问她,她叫我继续等她,后面我等不得了,就边打电话边找。我找到了人民路段,就听见下面讲话的声音,我顺着声音就找到了这个房子,我就上门敲门。

我听见某利和刘某平的声音,就分别打电话给某利和刘某平,叫他们开门。但是他们没有开门,后边我边打电话边踢门,门就开了。我就发现某利和刘某平在门口站着。我一见面就问她,你叫我来干什么?某利就气势汹汹地说,你把人领回去,我俩就吵了起来,某利的气势相当凶,刘某平见着就在中间劝解。我就问刘某平,这个时候你还把她扶起,你到底要咋个?我就转头和某利吵了起来,下来吵着就往平房中间那间房子里面跑过去,一会儿跑出来某利就追着拿着菜刀,我当时相当害怕,举起手去挡,才发现我右手中拿着把水果刀。我和某利撕扯在一起,刘某平见着就来劝,我当时还跟刘某平说,她手中有菜刀。刘某平还是把两个分开了,后面某利跑进中间那间房子,一小会儿就跑出来,靠在墙上,而且不一会儿我听见我哥刘某贵在外面喊开门。刘某平将我拦起,叫某利去开门,我才见某利将她肚子捂住,手上有血,我当时就吓到昏倒在地上。刘某平将门打开,我才叫我哥刘某贵报警,我一直在等着公安机关的人来处理。

我拿着的是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当时在亲戚家削水果时,接到某利的电话,从而无意识将刀带走的。出门时我意识将刀带出来没有什么目的。当曾某利拿着菜刀,我记起手中的水果刀才和她撕扯起来。我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扎她的,当时我两个在撕扯,我的刀握在我的右手上,刘某平在旁边劝。我将曾某利杀伤后,就叫我哥刘某贵抢救人和报警了。某利和我有矛盾,因为某利和我丈夫刘某平生相处了一年,她经常打电话发短信给我威胁我,我俩就有矛盾了。就是被告人冷兰于2006年6月23号晚上第一次所做的供述与辩解。

然后是第二次和第三次所做的供述与辩解,后面供述就是说有一点和前面不一样。就是被害人曾某利先把菜刀拿出来,看到她拿刀以后,怕自己被刀伤了,自己带了一把刀,然后就拿着自己的刀,再和被害人曾某利撕扯。

然后再出示一下尸检情况,在证据卷中的109页到115页。从尸检的情况来看,就是膝盖四肢僵硬,一个是左上腹有2.5厘米,1.9×1.8厘米的一个斜形创口。另外一个就是在左手腕关节内检测三厘米的一个表皮划伤,然后是左手腕关节对侧有长1.3厘米和0.8厘米的表皮划伤。左前臂上端外侧有一注射针眼。局部剖解后发现腹腔积血,肠胃网膜广泛出血。经过尸检以后得出结论,死亡的结果分析说明尸体呈现急性、失血性死亡。第二从损伤形态特点推断,致伤工具系为锐器。第三点就是左腹部刺伤系死亡之直接原因。最后结果是死者曾某利是左腹部刺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然后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证据卷中的91页。现场的具体范围是在永胜县永北镇大陆村的出租房内,这就是现场的方位。然后中心现场是这栋出租房的西对向,有一扇铁门,该道大铁门呈锁起状,门锁完之后,门面上无任何可疑迹象。通过钥匙开启后进入房间,该出租房内才有880×226厘米院坝。院坝东侧呈南北坡,做了一排三间砖瓦结构的平房。该院房子对着大门42厘米,即平房最北边的一个地方,有一个160厘米×180厘米范围的滴落血迹。然后是在该处血迹北侧及大门70厘米,以及北边一间平房西的地面上提取了毛发和血迹。

在160厘米×180厘米范围滴落状血迹的南侧,即向南数第三间平房30厘米及院内西角120厘米的地面上有27×18厘米范围内的滴落状血迹。然后是三间平房的情况,第一间是没有血迹,第二间与卫生间相对应的平房,有6.2×1.90的滴落状血迹。该血迹南侧也有380×20厘米范围的滴落状血迹,第三间房子也没有发现。这个就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情况,附上4张照片。

然后是一个检查情况,对冷兰手机的检查。这是一个三星手机,菜单里面一共有20个号码的储存,其中13988800646共有4个,打电话时间显示6月23号的22:27,22:03,22:02,21:14。然后是已拨电话菜单,共有20个号码储存,那么其中139880064678共有9个,打电话的时间为6月23号22:18一次,22:15又是一次,22:40一次,22:39一次,22:48一次、22:46一次,22:31一次,这个就是拨打情况。根据查实还有一个是收件箱,共存储信息220条,其中13988800646号码共发出两个信息。发出的时间是06年4月11号22:44,内容为:冷兰,你对我不服气,可以尽管找我,可你不要牵扯老人家。第二个信息就是在05年12月18号1:29所做发的一个信息。经过查实,13988800646号手机号码是被害人曾某利所使用的。

然后是一个取证笔录,就是两把刀了。审判长,本案的证据陈述完毕。

辩护人:审判长,对于公诉人出示的第二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对于其中的几组证据单独说一下。关于曾某利打电话给其父亲的几组证据都有提到,可以证实当晚整体曾某利情绪是很激动的。对于冷兰和曾某利的通话记录,辩护人稍微提一下。侦查员对冷兰手机的检查最早接到曾某利四个电话,是21:14,然后是22:02、22:03和22:27三次主动拨打了电话。而当冷兰虽然说是打了几个电话,但是她最早也是在当晚的21:14打的,也就是说是可以证实是曾某利主动联系了冷兰。而且通过手机通话清单反映出来,冷兰拨通曾某利的电话,仅有22:30、22:35和22:39,这个情况和今天法庭调查阶段当庭陈述是一致的。

结合被告人冷兰的供述,证人刘某平、刘某香等人的证言能够印证情况,很明显,当晚的事情其实就是曾某利三番五次地通过电话在挑衅和威胁冷兰。那么也可以排除本案中冷兰一开始有故意伤害曾某利的可能。然后,至于说曾某利发给冷兰的短信情况,是在证据卷的98页。曾某利发的信息有两条(被法官打断)。好的,重复的我就不说了。就提一下这个证据,其实是证实了在过程当中,曾某利其实一早就要与冷兰之间发生冲突的想法,并且也采取了一些实际的行动。

(另一位)辩护人:我有两份证据要说一下,一份是永胜县人民法院在2006年11月29号的一份调解协议。提供这份调解协议,就是我要证明一下,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同步调解达成协议以后,属于本案的被告人家属已经理赔了。第二,被害人家属给予一份请求书,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冷兰刑事责任的宏观处罚,可以从轻。这两份材料都在卷宗里面。

三、法庭辩论环节

发表公诉意见

检察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款规定,我受华坪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出席法庭,就本案的证据、案件情况、法律适用以及量刑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点,本案的证据是基本合法的,都证实了被告人冷兰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第二点就是对案件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她人健康的行为,本案的事实认定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本案发生时,在场的人是有三个,冷兰、刘某平和曾某利。而被害人曾某利在这个过程中已经死亡,冷兰的供述和刘某平的证言作为本案的关键。通过审查两人的言辞证据,证明了首先原审被告人冷兰和证人刘某平的是夫妻关系,系利害关系人。且刘某平对原审被告人冷兰心存愧疚,因此证人刘某平前后陈述是不一致的,也是合乎情理的。当时我也已经出示了前后矛盾的地方。

原审被告人冷兰及证人刘某平在第一时间所做的供诉和证言,客观性和真实性要高于其他时候所做的供述意见。根据证据规则和真实性和客观性来看,她的第一次供述也被刘某平证实了,真实性没有异议。那么根据刘某平的第一次证词,冷兰到被害人曾某利住房后,和曾某利发生了争吵,刘某平从中劝解。曾某利从房内拿出一把菜刀,此时冷兰手中拿着一把尖刀,双方发生了厮打。刘某平将曾某利和冷兰的刀抢过去,发现曾某利倒在墙角。在厮打中,被告人用随身带的水果刀与曾某利相对抗。根据原审被告人第一次的供述,提及接到曾某利的电话后,将其手中的水果刀拿到前往曾某利住处,后来与曾某利发生了争吵。争吵过程中,曾某利跑回房中拿出一把菜刀,被告人冷兰右手拿着水果刀和曾某利撕扯在一起,被刘某平制止。曾某利再次返回厨房时,从房间出来的时候,被原审被告人发现水果刀已经刺伤了被害人左腹部。从两人第一次的证言来看,无法证实被害人曾某利进厨房拿菜刀,是否是因为看见了原审被告人手中拿着水果刀。这个是没法确定的,因为从刘某平的证言,证实可能是看见冷兰拿着水果刀以后才去拿刀。另外原审被告人冷兰用水果刀捅伤被害人曾某利,是在被害人拿刀以前或者是在双方持刀的过程中,通常也没有无法控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刚才自己也说到这个问题了,在什么时候将被害人捅伤的事实也说不清楚,但可以证实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原审被告人用水果刀将被害人捅伤的,原审被告人在到被害人曾某利住处之前就随身携带水果刀,主观上是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这里是不用陈述。然后,客观上实施用水果刀将被害人曾某利刺伤并致死的行为,其行为是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点就是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冷兰和被害人见面后发生了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害人曾某利进厨房拿菜刀。此时,原审被告人冷兰的手中拿着一把水果刀,双方又撕扯扯在一起,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持刀与对方争执扭打,最终导致被害人被捅伤。在争执过程中,双方手中均持有刀,杀伤力应该是相当的。双方客观上不存在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一个意图。综上两点,原审被告人本案的行为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再说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知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道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冷兰具有以下一些量刑情节。

第一个情节就是原审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点,原审被告人冷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第三点,原审被告人冷兰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原审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通过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了协议,并按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第四点就是本案中被害人曾某利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情节来看,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四点,根据230条及刚才说的234条,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书记员,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和举证质证,简要发表辩论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冷兰的行为是成立正当防卫的,且系特殊防卫,冷兰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冷兰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冷兰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冷兰系其丈夫刘某平出轨的受害者,被害人曾某利对其有挑衅和威胁的行为,被告人冷兰的丈夫长期出轨,被害人曾某利使被告人精神备受折磨,生活多有困扰。

在案发前一度已经促使其丈夫刘某平回心转意,想回归家庭,但是曾某利作为破坏被告人冷兰夫妻关系的第三者,明确将冷兰视为敌人,明目张胆地破坏家庭。在刘某平明确告知其不会跟冷兰离婚的情况下,甚至还大发雷霆、丧失理智。先是将刘某平软禁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又三番五次打被告人冷兰的电话,进行骚扰、挑衅和威胁。在之前的证据也证实,在案发当晚被害人曾某利曾明确表示,让刘某平与冷兰离婚,否则就要杀了冷兰。被告人冷兰在被害人曾某利的挑衅威胁下,决定只身前去将自己丈夫带回。在明确感受到曾某利对其的言语威胁情况下,随手将正在削水果的水果刀带在身上。辩护人认为其主观上是感受到危险,为了防身,而不是想要去伤害谁。

第二,反而被害人曾某利对冷兰有行凶的故意和行为。被害人曾某利在案发前先是对冷兰的丈夫刘某平扬言,若刘某平不与冷兰离婚就要杀冷兰,然后其与父亲的通话是告知父亲,如果自己出了事,不要来永胜,不要找刘某平。结合当晚主动打电话的通话记录和之前发短信的情况,又反复多次让冷兰来其租住的出租屋,种种行为表现,均说明被害人曾某在案发当晚即已产生与被害人冷兰拼个你死我活、斗个鱼死网破的这样的想法,其对冷兰具有行凶的故意。这是根据证据合理推断出的结论,在冷兰到达其出租屋后,被害人曾某利冲进屋内,拿出菜刀冲向了冷兰,对冷兰不但有行凶的故意,而且有行凶的行为。

第三,被告人冷兰用水果刀自卫的行为成立特殊正当防卫。被告人冷兰到达被害人曾某利住处后,二人随即发生争吵,此时冷兰并未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握在手中。被害人曾某利转身回到出租屋内,拿出菜刀朝被告人冷兰砍来时,其在下意识拿出水果刀。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也没有故意持水果刀伤害曾某利,在二人撕扯过程中,被害人曾某利中刀。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冷兰的行为仅仅是在曾某利持菜刀对其行凶时进行自卫,这种情况下成立刑法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即使造成曾某利伤亡的最终结果,也根本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本案可能有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这一点是明确的。

第四,检察机关认为仍然防卫过当的情节存疑而予否定之,是对举证责任和无罪推定原则出现理解偏差。再审抗诉机关,即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防卫过当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认定冷蓝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认定原审判决对冷兰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向丽江中院提出抗诉。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检察机关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而且退一步说,即使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冷兰防卫过当的证据存在矛盾,根据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分配给检察机关,在被检察机关证明有罪,并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之前,被告人均应被推定为无罪。法律推定被告人无罪,而检察机关必须通过证明这种无罪推定不成立,来实现其控诉目的。检察机关不能将举证责任转嫁给被告人。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冷兰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被告人冷兰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且系特殊防卫,冷兰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希望法庭能不受外界干扰,坚持审判独立原则,依法判处冷兰无罪。最后,想请法庭注意一点,冷兰在这个事件中是曾某利破坏家庭的真正受害者。原审判决后,这10多年来,她本人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同时她还忍辱负重,为了孩子努力维系家庭,含辛茹苦地将孩子抚养长大,去年她孩子也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智能制造专业。同时她本人其实也是一个孝顺的女儿了,一直抚养着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的母亲。她母亲去年7月份的出院记录记载患有抑郁症、心脏病,还有极高危状态的高血压等严重疾病。而对于破坏冷兰家庭的第三者曾某利,冷兰一家其实也对她进行了经济补偿。所以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如果将这起定案10多年的案件改判,将冷兰投入监狱的话,不可想象会对她的家人造成多大的影响。可能一个本该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的青年大学生,就会变成一个对社会、对司法机关产生仇视心理的人。可能一个饱受疾病困扰,在女儿悉心关照下,还可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会一病不起。可能一个努力维系的家庭就会土崩瓦解。而且我们说刑法设置的目的除了惩罚犯罪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它的教育意义,最重要的就是把有重大社会危害的人教育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冷兰在原审之后10多年间,就一直在做着对社会有用的事情。如果在把她投入到监狱,可能起到的不是教育改造的作用,可能会增加社会的负面评价,树立社会的对立面,增加社会间的对抗和冲突,可能不会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

恳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是可能您正办理的案子就是她的全部人生,所以希望合议庭能够慎重考量,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

辩论意见先暂时发表,至此,谢谢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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