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赵青、朱玉芳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总第2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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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原反应不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唐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高原反应是非常年生活在高原地区的人到高原地区游玩都可能会发生的,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但通过有效手段是可预防或减轻高原反应发生的概率,因此,高原反应不属于无法预料的“意外”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
案号:(2019)桂民再396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24日第7版
3.性窒息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应根据是否符合外来性、突发性及非自愿性三项要素来认定——赵某、柴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性窒息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应当根据是否符合外来性、突发性及非自愿性三项要素来认定。在案件审理中,应当由受益人就事故具有外来性和突发性,以及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由保险人就自杀等故意免责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证明事故系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发之前,可以推定事故具有非自愿性。
案号:(2016)苏01民终534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2期
4.突发狂犬病致死应认定为意外伤害所致——周亚、罗书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金索赔案
案例要旨:被猫、狗等动物抓咬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件,应认定为意外伤害。因该意外伤害感染狂犬病毒是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的决定性的原因,而发作狂犬病不过是连接意外伤害与死亡之间的中间过渡状态,因此不能将被保险人死亡原因认定为疾病,而应认定死亡原因系意外伤害导致。
案号:(2015)宿中商终字第26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