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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的浅析

 奥迪A60eph4izt 2020-05-05

军星 2020-05-02 08:08: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由此确立了离婚诉讼中的婚前财产各归各有的原则。

针对这一条文,本人认为这第-款是-条有失公平的条款。1980年的婚姻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更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因为原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婚前财产经过一定年限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内容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管理经营使用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二条婚后八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前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对比而言我认为旧条文更合理。婚后女人既要为男方生儿育女,又要照顾家庭和老人,付出的太多,为何离婚时在房产归属男方的情形下女方就要卷铺盖走人?而且新条文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婚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而感情是需要一天一天培养起来的,现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有多少人考虑过草率离婚的后果和对孩子幼小心灵造成的伤害?以前的婚姻法专家所规定的八年及四年一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公平性,最大限度地让离婚思想有四年或八年的延缓期,从而使未成年的子女能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和快乐的童年!四年或八年的时光也足以使夫妻之间经岁月的磨合而加深彼此间的了解和相互间的包容!也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到健康成长,从而塑造完美的人格!君不见多少离婚家庭的孩子自卑寡言、胆怯并缺乏安全感!又有多少这样的孩子在校园内时不时遭受欺凌!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实践案例中年轻的父母任性离婚的是多数,关心爱护未成年既是父母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是对孩子健康心理培养应尽的义务!

若法律专家只认可婚前财产各归各有,那又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中对军人又保留了婚姻关系存续年限的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应作为夫妻离婚时考虑的因素,这既是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更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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